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重要政策举措进行高度凝练,并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等写入法律,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这极大丰富了民营经济法律规范内容。这部法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平等保护合法权益与引导规范经营高度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不仅将平等保护原则贯穿全篇,而且专章强调规范经营,提出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明确要求,为民营企业守法善经营、提升治理能力水平、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引和坚强保障。
推动平等保护成为全社会共识
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合力
加大培训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应加强面向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政策具体出台和执行干部、一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解读,推动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全面学习掌握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具体规定,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其次,应多形式多层次开展面向商会、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宣传培训,将政策上升为法律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讲透,积极传递党的方针政策,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保障功能、规范功能、促进功能、引导功能宣讲阐释清楚。近一年来,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贯彻,效果良好,但需持续深入。用好新媒体和融媒体,扩大宣传解读的覆盖面影和响力,帮助民营企业学好用好这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拓展自身发展空间、提升核心竞争力、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最后,应持续引导全社会遵守这部法律,促进优化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社会氛围,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稳定性。
推动配套措施出台,协调保障措施落地。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是伴随改革开放伟大历程蓬勃发展起来的,是在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下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鲜明提出“三个没有变”“内在要素”“自己人”等重要论述,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政策文件出台实施。法律是制度化、条文化的成熟政策,政策在法律的充分引领和规范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产生的实践推动成效也更明显。一方面,应坚决贯彻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近一年来,有关部门持续细化破除市场壁垒、拓展发展空间、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的相关举措,拓展了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应持续强化服务保障,加强亲清政商交往,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条款规定,精准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创造更优越的环境。
严格法律责任承担,提升法律实施效果。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全篇中,“责任”一词出现32次,足以体现出这既是一部促进法,也是一部落实法,需要严格法律责任承担,彰显法律执行刚性,让法律条款背后的立法目的落实落地、开花结果,最高院首个适用该法第70条规定再审改判“新官不理旧账案”[(2025)最高法行再58号]就是最鲜活的以案释法。首先,要严格规范和监督民事法律责任履行,对拒绝或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等情形,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其次,要严格行政法律责任承担,如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和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下,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最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同样要承担各类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唯有坚持纪法贯通、协同联动,严明法纪、以案释法,强化与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操作性,方能彻底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障碍,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依法保护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之一,执法文明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坚持依法行政、信赖保护、比例原则、行政公开、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贯彻文明执法、柔性执法、公正执法等理念,着重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和经营稳定性。
一是针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要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深化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二是强化执法程序正义,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开展检查等方式,践行柔性执法、文明执法、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罚、主观无过错不罚等理念,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消防、餐饮等领域,要因行业、因企业而异,确保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严格坚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又在科学执法中避免打扰企业正常经营,护航企业有序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协调配合机制,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与检查考核,对涉企执法行为进行全流程监控与风险预警。包容、审慎、规范开展信用监管和信用修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后经申请及时移除失信记录,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保障企业安心投资经营。
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权益保护进行了体系性规定,对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全面规定,精准回应了民营企业关切,夯实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产权法律基础,必将进一步厚植平等、公平、诚信、契约自由等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基础。司法与立法的互动,有机镶嵌在强制性规范条款和倡导性规范条款实施之中。
首先,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统一、证据不足不起诉、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涉案财物,禁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其次,应建立健全涉企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工作的联动机制,强化数据共享与信息互通,加强分析研判与相互监督,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形成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力。
再次,要强化法律实施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应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好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商会调解等东方智慧和经验,打造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企业版,充分发挥商会调解低成本、高效、保密、非对抗性等特点,推动涉企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高效化解;建立涉企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对违规异地抓捕、查封企业基本账户、因普通民事案件执行(限制公司高管出境)等民营企业呼声较高的痛点问题,有效研判破题、拿出务实举措;用好破产程序挽救机制,避免涉企财产保全完全“一刀切”,强化涉企案件信用修复,回应民营企业急难愁盼。
提升企业治理能力水平
坚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民营企业应争做诚信守法经营的表率。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给予民营企业支持和正向激励,也给予反向规范约束。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作出严格行政约束、刑事民事分开、信用修复等创新制度安排,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合法权益,还强调规范经营,要求民营企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财务造假,诚信守法经营企业。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将诚信守法经营作为企业的生命线。
首先,应建立常态化学法用法机制,提升法治素养,增强法治观念,带动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守法保安全、合规促发展,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应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强化法律风险意识,统筹考虑合规与速度效率的问题,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通过数智化的技术治理,加强法律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化解,实现监测预警与快速响应处置的要素契合。其次,应深刻明白诚信是企业立身之本,是企业赢得市场和社会认可的关键,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将诚信理念融入企业文化,杜绝虚假宣传、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和社会尊重。最后,应加强内控监督机制和清廉合规建设,强化内部腐败源头防治,加强法治警示教育,自觉践行亲清政商关系,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活动,促进净化市场生态和行业生态,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民营企业应争做企业治理现代化的表率。企业治理变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民营企业凭借市场化的基因和改革创新嗅觉,建立配套的现代治理体制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规定民营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企业是经营主体,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是第一位的。
民营企业要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从全局、整体、长远看,对照政策和法律规定,聚焦经营发展中遇到的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决策不科学、内部控制水平不高、信息披露不规范、社会责任履行逻辑不清晰等问题,结合行业特点、自身规模、发展阶段,加强党建引领,优化公司治理,保障职工权益,平衡好利益相关者利益,走治理现代化之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是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方向,也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在产权制度方面,形成归属清晰、结构合理、流转顺畅的企业产权制度,构建简明、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既保障创始股东核心利益,又吸引优秀人才和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发展。
在法人治理方面,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要求规范制定公司章程,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作用,用好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制度,实现家企隔离、做好代际传承,避免职责不清、权力交叉、“一言堂”等问题,提高运营效率和效益。
在科学管理方面,把战略管理、内部管理和完善内部腐败治理机制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涵盖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信息化和数字化赋能,实现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
在风险防范方面,增强内控管理意识,将风险防控各项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环节,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和反馈机制,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加强“走出去”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同时,还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引领,加大研发投入、强化技术转化,培育优秀企业文化,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治理现代化上步步为营,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北京外国语大学 米良 陈光华)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4月下(总第224期) 专题研究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