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壁与立基:以法治现代化破解民营经济困局

当前,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部署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有鉴于此,分析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痛点”和“难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对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持续发展壮大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框架

1.构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2010 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将尊重和保护企业家的重要性提到一个新高度。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旨在将所有企业或公司平等对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2.建立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承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其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2002年6月,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也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2017年9月,立足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等突出问题,回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诉求,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修订。2019年10月,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务院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3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支付周期过长、责任主体模糊、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202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通过,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和回应社会各方关切,也能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与社会氛围,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法人、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民事权利给予了法律保护。可以说,民营经济促进法使得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规则更为具体和细化。

3.搭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实践体系

良法善治,重在法律的实施。2020年7月,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更加突出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2023年7月,司法部发布5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系列典型案例。2024 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并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全方位展示了新时代民事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实践。2025年8月,司法部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和《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生动实践。

2025年3月1日,浙江宁波前湾新区,数十台优必选工业人形机器人在极氪5G智慧工厂开展全球首例多台多场景多任务工业人形机器人大规模实训,成功实现协同分拣、搬运和装配等多任务协同作业(视觉中国  供图)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痛点”与“难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在政策体系、市场环境、要素支持、法治建设、社会氛围、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聚焦法治层面,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痛点”和“难点”:

1.存在涉民营企业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

当前,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违规使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规使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等;人为扩张案件管辖和故意制造异地管辖,在案件审判中搞地方保护;等等。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乱象是行政执法权力异化与滥用的典型表现,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带来了执法失序现象,消减了执法公信力,背离了法治原则的要求。

2.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面临涉刑、保全、破产、执行、失信等“痛点”

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还不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待优化,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侵犯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个案仍然存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面临担心查封与扣押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担心由于破产而长期陷入债务困境、担心“一次失信,终生受限”,以及担心民事案件涉刑影响经营等“痛点”。

3.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难点”

当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文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品牌保护法律意识亟待增强、新业态新模式层出带来黑灰产业乱象、前沿领域技术合作易产生争议、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多重挑战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取证比较困难,维权成本较高,司法程序比较繁杂,使民营企业在维权时面临诸多困境和难点。此外,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存在与恶意诉讼、重复诉讼、滥用知识产权等行为交叉的现象,过度趋利、手段过激、案件泥沼等与正当维权相左,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权威。

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为契机,切实有效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治“痛点”和“难点”,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1.推进整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常态化与制度化

首先,针对违规异地执法的管辖权问题,建议完善执法管辖制度,明确网络犯罪由主要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健全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修订相关法规,规范行政处罚异地执法管辖权的多头执法现象。其次,针对违规对物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建议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考虑提级监督或实行省级备案机制。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监督,深入开展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依法加强涉民营企业审判执行监督,探索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推动市场竞争环境的优化。再次,针对执法司法的“趋利性”问题,建议进一步改革执法司法办案经费制度,阻断“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的执法趋利动机,健全执法司法办案经费使用监督机制,防止办案经费被滥用和挪用。最后,还要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渠道,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和检举权,提升监督实效。

2.健全完善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司法服务保障机制

一是要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保护。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健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机制,完善甄别纠正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工作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二是要健全完善涉民营企业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实施为契机,完善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强化仲裁与调解服务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三是要依法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健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及其配套制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审理民行刑交叉案件,加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建设,制定审理民行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四是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的保全执行工作,依法规范适用保全措施、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的协调衔接机制;健全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措施,健全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3.加大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2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提出,要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加强与行政、司法、仲裁等保护渠道的衔接。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同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海外维权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此外,建议多措并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例如,依法规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打击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效能;严惩侵害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张润)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4月下(总第224期) 专题研究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