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仅改字母大小写也侵权!这些知识产权红线别踩

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仅改字母大小写也侵权!这些知识产权红线别踩

商标字母大小写不一样,就不算侵权?出借报关资质帮人出口货物,出问题能免责?一人公司股东,能和公司财产“各算各的”?

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商标侵权纠纷案,厘清了商标使用、资质出借、一人公司责任承担等多个法律要点,看似微小的“细节疏忽”,实则触碰知识产权红线,多家企业及相关人员最终被判连带担责,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案情速递:跨境出口货物,藏着商标侵权“陷阱”

2019年,自然人周某注册了“Fanalike”商标(注册号:第34435414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灯泡、LED照明器具等,国际分类为11类,有效期至2029年。同时,该商标依据相关国际协定,在哈萨克斯坦等多个国家完成注册。

同年9月,周某将该商标及国外相关注册权益,许可给中山某灯饰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使用,原告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权。

2023年9月,某报关公司(下称“甲公司”)向某贸易公司(下称“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报关货物清单真实合法,若因货物侵权产生后果,由甲公司承担。

2023年11月,乙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阿拉山口海关申报一批出口至哈萨克斯坦的货物,申报清单中均标注为“无品牌”灯具及相关配件。然而,海关查验时发现,其中14900个LED灯泡上,赫然使用着“FANALIKE”标识,与原告公司享有使用权的“Fanalike”商标高度相似,涉嫌商标侵权。

随后,海关依法扣留该批侵权货物,对乙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罚款3347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实际由甲公司缴纳)。因协商无果,原告公司将乙公司、甲公司及涉案灯泡供货方某灯具公司(下称“丙公司”)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博乐市人民法院裁判:大小写差异不免责,多主体连带担责

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FANALIKE”与“Fanalike”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被诉侵权的LED灯泡,与原告公司享有使用权的“Fanalik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完全一致,属于相同商品。

其次,“FANALIKE”与“Fanalike”的字母拼写、组成、读音完全相同,仅存在部分字母大小写差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标识,且该标识使用在商品及包装显著位置,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应认定为侵权商品。

关于责任承担,博乐市人民法院明确:

1.丙公司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直接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甲公司为侵权货物出口提供报关服务,客观上为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应与丙公司共同担责;

3.乙公司出借自身资质,以自己名义为侵权货物报关,与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担责;

4.乙公司、甲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原告公司未提供明确的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费参考,博乐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各被告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原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明理:这些知识产权红线,千万别踩!

本案看似是“字母大小写”的小问题,实则涉及多个易被市场主体忽视的法律风险,法官结合案件作出如下提示:

误区一:商标字母大小写不同,就不构成侵权。

商标的核心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判断是否侵权,关键看标识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FANALIKE”与“Fanalike”仅大小写有差异,字母构成、读音完全一致,属于近似标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侵权。

误区二:出借资质“帮个忙”,出问题与己无关。

报关企业、贸易公司不得出借资质为他人办理报关等业务,若明知或应知对方行为涉嫌侵权,仍提供便利,将构成帮助侵权,需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因出借资质、违规报关,最终被判连带担责,教训深刻。

误区三:一人公司股东,可“甩锅”公司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防范股东利用公司形式规避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跨境营商环境

本案不仅涉及商标侵权,还交织着商标许可使用、报关资质出借、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博乐市人民法院通过梳理各方责任,明确了商标保护的边界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义务,既依法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报关企业、一人公司等市场主体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当前,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更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商标使用需依法合规,不心存侥幸“打擦边球”;资质出借需严守底线,不违规提供便利;一人公司股东需规范财产管理,避免财产混同。唯有坚守法律红线,才能实现自身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跨境营商环境。(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