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不公开听证为迷途少年点亮“回家的灯”

新疆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不公开听证为迷途少年点亮“回家的灯”

“感谢检察官给我们弥补过错的机会,我们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做人。”听证会上,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和吾某低头致歉。4月17日,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一场不公开听证会,妥善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盗窃案件,依法对伊某、吾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对涉案的在校学生阿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举严格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1月至2月,未满18周岁的伊某、吾某因贪图玩乐缺少零花钱,伙同在校学生阿某(18岁)等人,多次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阿某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2300余元,刚刚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检察官立足案件特点开展深入调查。经了解,伊某、吾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因家庭教育缺位、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二人归案后悔罪态度诚恳,如今虽已年满18周岁,但无任何不良前科记录,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阿某系某职业院校在读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综合全案情节,检察官认为伊某、吾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要求,阿某则具备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在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检察院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家属共同参与。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重点阐述了伊某、吾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以及阿某作为在校学生、盗窃数额刚达起刑点等特殊情况。听证员围绕帮教措施、社会危害性等问题进行提问,经闭门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后,检察官还对伊某、吾某开展了针对性的训诫教育,督促其家长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并联合社区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尤其针对伊某目前正在其他县市上班的特殊情况,检察官积极同该辖区检察院沟通协调,最终使伊某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跨区域进行监督考察;同时鼓励阿某珍惜学习机会,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此次听证会既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一次深刻法治教育,也是检察机关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闫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