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被行政拘留

筠连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被行政拘留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城区发生一起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驾驶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事发当日,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筠连镇滨河西路一段由北往南行驶,在车辆行驶至筠连镇滨河西路一段时,与他人停在车位上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甘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与路边护栏发生刮撞,行驶至万寿街时,又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撞。逃逸之后,甘某内心惶恐不安,慎重思考后,主动向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违法事实。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甘某因肇事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甘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车无小事,安全记心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造成人员受伤的,应该积极主动救助伤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心存侥幸妄图逃避责任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