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环保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面对被告坚称设备无质量问题、非经司法鉴定不认可的强硬态度,承办法官着眼诉讼经济原则,促成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小官司花大钱”的尴尬局面。
设备试产故障频发,售后失约对簿公堂
原告某公司为满足生产需求,与被告某设备厂商签订《产品加工合同》,约定购买一套环保设备,总价款6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货款55,000元,被告亦交付了设备并派员现场指导安装。然而,设备在试生产阶段故障频发,原告不断通过微信与被告业务及技术人员沟通,被告方虽口头答应上门维修,却一再拖延。由于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停产,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坚持质量合格,非经鉴定概不认账
庭审中,被告辩称合同标的为设备零部件而非整体设备,设备问题系原告安装操作不当或配套降温工序问题所致。被告态度强硬,明确表示:如法院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否则不予认可。
法官庭后细算成本,耐心调解终化干戈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设备金额不大,若启动司法鉴定,鉴定费加上一旦退货产生的高额运输拆卸费用,诉讼成本极易超过争议标的额,对双方均不经济。在查明被告曾多次承诺维修却拖延履约的事实后,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开展调解。经多轮沟通,被告认识到售后服务缺位带来的法律风险,原告亦接受了“及时止损”的务实方案。最终,被告同意不再追索设备尾款10,000元,且退还原告货款15,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纠纷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渝水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渝水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注重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最优社会效果,切实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朱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