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召开拟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将办案过程置于阳光下,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赢公信。

案情回顾:一场意外,一份责任
2025年10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国道577线因长时间驾驶、疲劳犯困,导致车辆失控驶下路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车人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本人及另一乘车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没有逃避,而是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调查。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深刻忏悔,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听证现场:多方参与,阳光下的司法
2026年4月15日,听证会由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叶尔波力·色尔克主持。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律专业人士共3人担任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等均到场参与。听证会以公开形式进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听证会围绕“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这一核心问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处理考量:宽严相济,法理情统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综合考量全案,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事故系疲劳驾驶引发,属过失,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社会关系修复,张某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检察机关拟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典型意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此次听证,是昭苏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深化轻罪治理的积极探索。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过失犯罪。本案的处理,严格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事后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修复情况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案件依法不起诉,旨在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
安全提醒:
本案再次敲响交通安全警钟。疲劳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悲剧。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新疆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常态化开展检察听证,努力在每一起案件中融通法理情,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