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通过柔性司法手段妥善化解矛盾,既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保障教育机构正常运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据介绍,原告王某系某标识作品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某教育机构在运营的官方网站中,擅自使用带有该标识的水印作品,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王某多次沟通未果后,向珲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教育机构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明晰争议焦点,考虑到涉案主体为教育机构,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机构运营的影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某教育机构细致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平台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法官结合教育机构公益属性与经营实际,与王某充分沟通,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互谅互让。在法官耐心释法与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某教育机构当庭认可侵权事实,承诺立即删除网站涉案侵权作品,并向王某支付相应经济赔偿,王某对某教育机构的整改态度予以认可,当场撤回起诉。至此,这起著作权纠纷得以快速、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重要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站、公众号、短视频等网络平台使用图片、标识、视频、文字等作品时,均需取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或使用无版权、开源等合规素材。各类市场主体、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宣传内容审核机制,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