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稚子牵人心 柔性调解续亲情

重病稚子牵人心 柔性调解续亲情

婚姻破裂不能成为逃避抚养孩子的借口。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官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既妥善化解了矛盾,又温情修复了亲情,让重病孩童重拾双亲的关爱。

张某三与张某原系夫妻,2011年育有一子张某家。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母亲张某三生活,抚养费由母亲独自承担。

2025年,孩子被确诊骨癌,高额治疗费与护理开支让生活陷入困境。张某三多次联系张某协商费用,却遭拒绝。张某以“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三独自抚养”及“自身重组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尽义务。无奈之下,病重的张某家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知处理结果关乎孩子身心健康,不能简单下判。法官快速梳理案情,调取病历与票据,明确调解思路: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

调解初期,张某态度抵触。法官随即释法明理,明确指出:若子女患重病、生活成本显著增加等特殊情形出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责任。为打破僵局,法院联动该村调解员与孩子舅舅共同开展调解。

在情理法的交融下,法官一方面告知拒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紧扣亲情,唤醒被告的责任意识。在多方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当前急需的医疗费及抚养费63,200元;自2026年起,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9,600元,直至孩子成年。

案件审结后,法官进行回访,得知孩子病情已趋稳定,正在康复中,且张某主动添加孩子微信,加强与孩子日常沟通。原本因拒付费用产生隔阂的家庭,如今关系已得到缓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不能免除法定抚养义务。当孩子遭遇重病等特殊困难时,父母双方应共同扛起责任,让法律的温度,守护每一朵稚嫩的花朵。

(作者:闫爽 朱炳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