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离婚分割公积金引争议 法官调解巧解家事困局

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离婚分割公积金引争议 法官调解巧解家事困局

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法分割?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公积金分割引发的离婚纠纷,通过释法析理、耐心调解,既化解了双方积怨,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生动诠释了家事审判“法理相融、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

原告阿某(男)与被告古某(女)于202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工作分隔两地、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逐渐产生矛盾,自2022年底起开始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2026年2月,阿某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与古某的婚姻关系。庭审中,古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核心诉求:阿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阿某提出异议,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双方就该争议陷入僵局。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法分割。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先认真查阅卷宗、梳理案情,明确双方无和好可能,矛盾核心集中在公积金分割上。为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法官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重点围绕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展开沟通。

在调解中,法官首先向阿某释明相关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系其婚后工作期间积累,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其主张的“人身专属性”不能对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属性。

同时,法官也向古某耐心说明,公积金分割并非简单的对半分配,需综合考量缴存时间、实际数额及双方现实生活需求,兼顾公平合理。随后,法官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长、公积金缴存明细,反复核算、多方协调,提出合理分割方案: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计算区间,对阿某该时段内的公积金总额进行核算,古某应得部分由阿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偿。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情感疏导和反复沟通,双方终于放下对立情绪,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准予原告阿某与被告古某离婚;阿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古某支付住房公积金补偿款53000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协议签订后,阿某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核心在于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属性——作为职工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虽由个人缴存、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其具有储蓄性和工资性,本质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不属于个人专有财产,依法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既严格释明法律规定,让双方明晰自身权利义务,又兼顾法理与情理,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有效避免了“一判了之”可能引发的后续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家事无小事,司法有温度。该案的圆满化解,不仅切实维护了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保护、离婚纠纷理性化解”的司法导向,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财产保护意识。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家事审判承载着化解矛盾、守护亲情、维护公平的重要使命。下一步,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坚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深耕家事审判领域,注重法理情的深度融合,精准适用法律,耐心化解纠纷,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以司法力量护航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让司法温度照亮每一个家庭。(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