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语
学术薪火,代代相传;前沿探索,积步致远。为便于学界同仁系统把握社会治理法学学科脉络,“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公众号持续推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基础理论与前沿”专题。今日推送徐汉明教授和张泽毅博士发表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社区治理的制度张力与法治回应》。文章论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嵌入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引发权力异化、责任模糊、信息失真、能力分化、价值冲突等制度张力隐忧,认为有必要通过方法论革新与法治回应路径为支撑,以此探索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社区治理中的价值正义化、程序正当化与运行规范化嵌入,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社区治理现代化,打通智慧城市“最后一公里”提供方案思考。

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教授、社会治理法学知名学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外专局司法鉴定应用技术与社会治理法学引智基地”首席专家

张泽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多模态大模型技术,正深度嵌入基层社区治理的实践图景,推进其向服务回应型、互动参与型、执行调度型等模式拓展,呈现出治理流程再造与主体关系重塑之演进趋势。但技术嵌入亦引发权力异化、责任模糊、信息失真、能力分化、价值冲突等制度张力隐忧。有必要以功能协同、结构嵌入、价值整合与责任共担之“智慧共生”理论为方法论革新;以分层立法、类型规制之制度供给、融入治理结构的张力修复与规范运行、引领治理体系之价值融合等法治回应路径为支撑,以此探索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社区治理中的价值正义化、程序正当化与运行规范化嵌入,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社区治理现代化,打通智慧城市“最后一公里”提供方案思考。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智慧共生;社区治理;制度张力;法治回应
原文刊载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目次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实践图景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制度张力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方法论革新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法治回应路径
五、结语
在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多模态大模型架构,以“类人性”技术深度介入社区治理的诸多环节,在减轻基层业务负累、扩大公众参与、提升社区治理质效等层面发挥重要作用;却也潜藏放大基层社会矛盾冲突之风险。如何引导人工智能同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并将其转化为社区风险全周期管理的内生动力?现有研究自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展开讨论,呈现三类研究进路:一是“宏观赋能论”,侧重从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智慧社会构建的顶层视角进行阐述,而缺乏具体场景下治理制度逻辑变革与合法性挑战分析。二是“治理工具论”,聚焦人工智能在优化治理工具、推动数字化转型中的作用,着眼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两张网”技术建设等具体场景下的技术效能,却疏于分析基层社区治理的制度结构、治理主体间权力(利)与责任(义务)关系。三是“算法规制论”,强调以算法治理嵌入智慧社会治理全过程之中,聚焦算法歧视、责任空转、数据滥用等共性风险,但规制范式多局限于平台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对人工智能在城市基层社区场域的角色定位尚缺乏系统讨论。
现有研究虽初具规模,但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如何重构社区治理结构、程序运行与权责体系的系统性分析仍显不足。立法实践亦明显滞后,部分地区虽已在政策解读、政务服务、安防巡逻等方面试点引入大模型系统,但相关社区治理规范却呈现“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条款少”,甚至“无法可依”的监管真空;顶层生成式人工智能合规指引侧重技术伦理及全领域概括性规范设计,对于基层社区治理而言亦会存有现实风险与法律规则脱节之困境。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在算法架构、语义模型等环节中均嵌入特定的目标导向与行为偏好,使其从中性的治理工具演变为社区治理系统内能动参与者之角色,因此,理论视角须从其与以人为主导的治理系统之间存在的共生关系出发,重新理解所引发的制度变化及相应之法治需求。基于此,笔者试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过程中的现实张力与法治回应机制建构”核心议题,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同社区治理系统“智慧共生”为理论角度,探索基层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融合发展的新路径。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实践图景
随着自然语言处理与大模型技术突破,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基层社区多个维度展现出显著的治理效果,推动社区治理从经验决策转向智能调控,重构着社区治理的路径类型、流程机制与主体关系。
(一)图谱层: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类型化路径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主要可归纳为三种类型。服务回应型,即如以陕西西安、广东深圳等地大模型驱动的智能问答与政务助手为代表,在政策解读、事务咨询、辅助调解等方面提供全天候回应服务。互动参与型,即通过场景匹配、语义识别等机制延展其在政社互动中的角色。如搭建的智能社工助手系统可依据关键词匹配突发事件类型,并基于以往类似案例推送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实现“案例即学、情境即用”;同时推动居民意见自动归类、需求聚合机制,使得社区转向“服务找人”的主动型模式。执行调度型,即融合计算机视觉等传统型、分析型AI技术,对社区事务与风险构建从实时感知、判断到生成处置方案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例如在事务处理中将传统“垃圾分类、违法搭建”等高频民生诉求由高度依赖人工协调流转转变为自动派单、实时回执、过程监督的闭环机制;在风险防控中依托视频感知和智能分析对高空抛物、违规停车等行为建立自动预警与智能巡检机制。
(二)机制层: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流程再造
在实践图谱下,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算法逻辑重塑事务处理链条,于机制层面构建起以“数据驱动、算法统筹、技术支撑”为核心的流程性制度结构,在功能、结构、规范三个维度推动基层治理流程再造。
在功能维度,其重塑了社区公共服务的响应机制。如北京昌平区、杭州上城区等通过构建大模型平台,并使之承担社区治理前端服务供给、制度判断与解释功能,将制度语言以技术手段转译为基层群众可感知的治理语言、可落地的治理行为,显著降低了信息传递的理解门槛,提升了政策服务供给的精准性与可达性。在结构维度,其通过与以分析、判断与自动执行为核心的传统技术相结合,依托大模型数据处理等能力,搭建基层“算法中枢”,改变传统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线性权责运行结构。如上海长宁区、浙江嘉兴市等地通过建立“AI一本账”“智能派单”等机制,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协同传统数字技术深度参与到决策、执行、反馈等治理环节,实现了对人、地、事、物等多元治理要素的集成与动态管理,而是推动社区转向人机协同、算法驱动的治理模式。在规范维度,其通过与传统数字视觉识别等技术融合。在公共安全秩序中提前识别风险行为并触发治理响应;在管理秩序中贡献管家之责,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在公共人文关怀中,亦承担起“技术照护者”角色,参与社会弱势群体的个性化服务供给;将治理经验算法化、代码化,并使之成为一种可执行、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规范,呈现出对社区公共秩序之参与塑造作用,并使其赋能的技术系统真正实现自外在工具向内在治理参与者的范式转变。
(三)主体层: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主体关系变迁
在主体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中介系统,促使基层政府、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与公众等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动态协商机制与协同网络,引发深层变革。一如在政企关系中,推动建立基于网格化治理的公私合作关系。以华为云与昌平区的政务大模型项目为例,企业负责模型训练与平台搭建,政府则提供数据治理规则与应用场景标准;使政企关系从传统科层行政主导的指令与被指令的管理关系转型为基于责任共担、能力适配的协同互助关系。二如在政社互动中,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互动方式从政府单向度控制社会组织走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双向嵌入,促使两者在治理目标一致性基础上深化为协同治理与合作共治。AI平台运行数据的分析,为政府提供了传统调研难以捕捉的微观洞察,拓宽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信息获取与风险预警能力;亦为社会组织提供更为行之有效的表达诉求、反馈问题之技术通道,让社会组织的微观观察与实践经验被系统性吸纳、转化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资源。而以服务民众、惠及民生作为社区治理根本目的下的居民参与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则通过语言生成、情境设置与偏好识别等机制拓展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如重庆西永街道智能网格系统、江苏无锡热线“秒级研判”等相关平台在回复居民咨询之时,亦将居民碎片化的诉求自动整合为结构化公共议题,推动居民从“政府主导”“社区服务”被动对象转变为协商机制的参与者。
概言之,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降低参与门槛、重构权责链条、构建反馈机制,促成多元治理主体在目标共生、资源互补中走向真正的共建共治共享。然而,新兴技术深度赋能之背后,必然伴随对原有时代制度秩序之冲击,引发系列制度性张力。为此,有必要从制度逻辑出发,重新审视智慧社区建设背景下治理的技术边界与规范路径,既要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社区治理的光明实践图景,又需揭示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耦合过程中暗含的制度张力根源与样态,避免“技术利维坦”的群体性担忧。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制度张力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此视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社区治理之本质是技术系统与人类治理系统之间深度耦合。技术嵌入带来了治理效率提升与协同优化的新契机,但协同并不意味着冲突的消解;多重张力在嵌入的过程中得以暴露。
(一)张力生成根源
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制造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则,系由各类正式规则所形成的一种等级结构”;其创新必须预设于社会运行系统的过程控制、节点考核、持续改进的状态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社区治理之所以引发制度张力,系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代表的技术逻辑,与传统基层治理所遵循的制度逻辑、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所代表的利益在交错冲突过程中出现的结构性错位。
一方面技术不可控性与治理要求确定性之冲突。生成式AI以大模型为基础,依赖概率学习生成语言,固有“黑箱化”决策与“幻觉化”表达之不可控缺陷,即:算法在输入、运行及输出过程中不公开、不可知、不可解释、不确定的状态;生成的内容看似准确,实际上是其编造的或缺乏数据支撑;动摇了基层社区治理所依赖的行为可预期性、过程透明性与结果可靠性。另一方面算法扁平高效化与科层层级惯性之冲突。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其高效的信息处理与自动化判断能力,形成事实上的算法中枢。易越位替代层级决策,引发权力异化风险;或反之被科层制吸纳,通过技术手段强化“上下控制”关系,使技术嵌入难以真正发挥制度革新效用。再一方面多元利益诉求与治理公共性目标之冲突。基层社区治理数字化之实现主要借助政府主导、协同治理与开放共享为主的政企合作模式,企业致力于商业收益,其技术产品更新节奏与营利导向难以匹配社区治理服务稳定性、普惠性与长期性需求。同时,该模式下企业作为算法与智能体的提供者掌握算法控制权,但治理风险却由政府背书、由社区承受,责任归属显露困境。居民群体作为技术赋能的最终受惠者,但内部因数字素养的差异而面临能力分化之风险,与普惠治理初衷相悖。此三重根源性冲突,必然引发从技术本身冲击治理系统带来的权力异化与责任失衡,逐步扩散至信息、能力,累积于价值层面之链式张力结构。
(二)原发型核心张力
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治理的首要影响在于其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缺陷性所引发的张力,以及其携带这种缺陷性作为新兴主体冲击了治理体系内部核心权力运行,使传统的人本治理结构转化为人机协同结构,由此引发传统权责结构的动摇,其可称之为制度层面的原发型核心张力。
1.权力运行异化
权力运行之异化系生成式人工智能制度嵌入的起点性张力。一方面,相较于传统分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人的“智性”模仿更为深入,更能根据决策独立作出判断、生成内容。基层工作人员在应用之时若直接接受系统生成结果,缺乏对生成事项的二次研判;让AI判断逻辑取代了原有人为判断,使其行为后果看似为技术辅助却实际替代决策,具备明显的算法权力介入性质;加重了组织内部的信息壁垒,压制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更言之,若算法决策越权取代社区治理中的民主协商程序,更会使居民从基层公共事务的参与主体异变为被动接受算法管理之对象,将是对基层治理民主基础的毁灭性打击!另一方面,当前AI现实的应用规范仍处于模糊地带,部分行政机关、基层社区虽大量引入大模型以提质增效,却未建立与之对应的程序纳入机制,这易使技术权力在制度空白区获得事实性扩张,其参与治理行为呈现外观虽合法、实质却无权之结构性异化。
2.责任归属模糊
权力结构的异化之背面必然是治理责任原有归责体系的断裂。生成式人工智能虽在诸如诉求归类、调解建议、事项排序等社区事务中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其所生成建议等行为既不具备法定授权,亦未纳入法定程序;处于“未编码”“非正式”“无登记”“难溯源”的治理灰区。若生成文本引发误导、歧视、偏差等后果,因行为定性有碍,致使责任归属难以明确,居民维权路径模糊,构成显著的治理风险。而算法治理结构中的不同主体权责脱节进一步加剧责任空转风险。企业作为技术提供者,负责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底层算法逻辑构建、参数调试、模型更新,实际掌握算法控制权;社区仅为使用者,负责将系统接入治理流程,无力干预算法逻辑、校正模型偏差;但因作为“信息发布方”“决策制定者”身份面对公众,一旦系统判断失误造成公众损益,仍被居民视为直接责任承担者;由此形成的技术控制与治理责任的分离,使责任链条在多主体协同中断裂。算法黑箱则进一步削弱了公众的程序性权利。由于算法生成过程缺乏可解释性即“算法黑箱”,社区居民在遭遇解释错误或不当判断之时,无法理解其生成逻辑,也难以进行提出申诉;直接影响的便是正当程序、整个治理系统的透明性,直接削弱的是公众对治理系统的合法性认知基础,使技术行为游离于责任制度之外。
(三)继受型派生张力
在原发型张力导致基层治理权责结构系统性失衡基础上,其影响将沿着治理链条向社会层面不断扩散显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固有的幻觉性使信息质量存在天然脆弱性;而权力运行之异化使算法输出在治理实践中获得了超越其技术性的权威外观,叠加之责任归属模糊性导致信息质量的审核与追责机制陷入困境,信息质量于治理系统内难以有效保障。与此同时,技术系统以算法逻辑重构信息生产、呈现与交互方式;虚假信息在以算法逻辑为入口的技术系统中被进一步放大传播,这使得在社会层面催生出由技术门槛所驱动的能力分化,形成新的治理不平等。信息表达失真与能力结构分化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社会层面的继受型派生张力。
1.信息表达失真
在基层治理日益依赖数字表达的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渐从技术工具转化为公共话语的重要生成者。然而其输出结果并非源于事实判断和理解,而是基于语言预测上的最优组合;易作出不符合其训练数据的自信反应或编造与现实无关的事实,因而存在固有“幻觉”缺陷。在社区治理实践中,这一缺陷被进一步放大:AI所汲取的语言素材是多维度的,既来源于权威的政策文本亦混杂某些个人网络解读等真假参半的信息。若模型基于受污染的数据进行学习和构建,加之权威政策类文本本就具有灵活性、结构复杂性和适用广泛性等特征,存在着“法律保留”与解读空间;不同地域社区环境与政策实施背景复杂多样,更易输出偏离真实政策意图甚至误导性的治理建议。在居民感知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依托官方平台而获得制度性信任;而内部生成机制又缺乏实质性审查程序。此种程序缺失与公权背书矛盾,使得技术系统越位承担公共信息生成职能,造成生成信息无论真假均以类官方形式进入公众视野,最终动摇基层社区治理数字化的可信基础。
2.能力结构分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客观造成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技术性排斥,加剧数字鸿沟与治理效能的分化。其高度依赖标准化、结构化的交互指令回应社区治理事务诉求,这对数字语言能力弱、表达方式模糊的用户形成天然参与壁垒。尤其面对口语化、模糊化、情绪化等非常规数字语言的情况下易出现语义失真,无法精准理解居民真实意图。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海量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其逻辑预设容易固化互动频繁、数字语言表达清晰等主流群体数字行为特征与偏好,并将其设为评判标准;而庞大的数字弱势群体及欠缺主体意识的居民群体低频、模糊、不确定性的行为模式则被排除在外;形成对数字弱势群体及不愿参与社区治理的居民群体的结构性偏见。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我国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也由接入差异逐步转向使用能力与认知水平的差异,城乡、地域、群体间的数字素养落差会在技术系统内催生出新的算法歧视风险,进一步削弱治理公平性、包容性。
(四)终局型价值张力
当基层社区治理系统因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性嵌入而产生权责结构失衡、社会层面运行机制失调状态后,其累积性影响最终将在治理价值层面显现,即构成治理体系的“终局型价值张力”。
算法效率逻辑与人本关怀价值存在不适配性。基层社区治理以“构建治理共同体”为目标,通过体系化的联结机制联系社会各方主体,并使之具备展开集体行动的潜力;强调对弱势群体、边缘声音的制度性包容。然而算法运行机制本质在于追求效率最大化、行为标准化、偏差最小化;这使得诸如情绪化、模糊化等表达极易因不符合关键词识别模式而难以被视为有效信息,甚至被系统过滤;老年人等数字弱势群体使用的方言、口语等非标准化、结构化语言习惯亦易被错误理解;在治理过程中提升局部效率的同时,社区治理的公共性及公益性价值稀释。
技术系统亦难以有效回应社区作为情感联结网络的治理现实。在治理实践中,AI虽可进行快速研判、提供建议方案,但常因缺乏情境性判断与历史性理解。诸如在调处老旧社区因琐事产生的邻里纠纷时,其虽轻而易举依据法律规范给出看似最符合大家利益的“公平”方案,却难以体察老旧社区数十年的邻里所积淀的情感;易忽视本地区文化传统、习俗或协商传统的治理敏感性;致使输出结果虽合逻辑却失伦理,虽合算法却失于治理温度。
AI过度依赖易诱发人的主体性危机。数智技术重构社区成员身份认同结构,社区成员身份延伸至社区数字空间中的多重角色。倘若在这一数字空间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因易用逐渐成为治理过程的“超级工具”。社区工作过度依赖其生成文本,而让一次次社区工作者与居民在面对面交流中才能捕捉到的真实情绪、共识需求、信任建构被算法流程所替代,社区自治之决策的民意基础被削弱。长此以往,社区居民及社区工作人员原本作为治理主体却演变为算法输出的被动接受者,其在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深陷危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方法论革新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社区治理中的嵌入,呈现出技术快速扩张与制度相对滞后之错位,即:技术系统强化了事实影响力,却缺乏合法授权与责任约束;制度系统被动承接外溢后果,却无力干预算法逻辑。由此引发的多重张力极易使基层治理系统从“技术赋能”滑向“制度空转”。为此,亟须建构一种解释力强、指引性足的中层理论,以更好回应技术、制度、治理系统之间的互动机制。
(一)“智慧共生”的方法论渊源
共生理论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性应用于基层社区治理之优化路径提供了新的分析范式。该理论源于生态学,最初用来描述不同物种生物基于某种关系生活在一起的自组织现象。现有研究将其定义为多元化共生单元按某种物质联系在一起而构成的共同生存、协同进化的关系。随着理论发展,“共生”从生物学的生态范畴延伸至人为构建的用于形容资源交互的关系形态,在文化、商业、教育、区域合作等社会科学领域形成多元应用场景,成为分析社会系统合作结构与治理关系的重要理论资源。步入网络时代,这一理论孕育出“人机共生”的理念;强调人类与智能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与优势互补;主张人机关系不再是完全工具性支配关系,而应在保障人类主体性与伦理边界的前提下,构建平等、互补、责任共享的交互格局;回应了人如何通过技术扩展认知、避免被替代的问题。然而,该视角局限于“人如何使用技术”微观层面,并不足以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基层治理场景中引发的授权合法性、责任归属、价值协调等制度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共生理念基础上,将分析层级从“人-机”互动提升至“技术、制度、治理”系统协同运行。笔者试提出“智慧共生”作为共生理论的数字治理领域的制度性延伸,其核心在于将生成式人工智能重新界定为治理系统中的“类制度参与者”,即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却实际嵌入治理程序、承担事实上的治理功能;与治理系统、制度系统共同构成协同体系;并揭示其如何由外部工具转化为治理体系内的规范化成员,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智能法治共同体提供理论参考。
(二)“智慧共生”的方法论创新
“智慧共生”在承继既有共生理论基础上实现了三重跃迁,即:理论内核上由“生态共生”的自然结构平衡逻辑、“人机共生”的认知互动逻辑,跃升为以技术、制度、治理系统协同为中心的“治理共生”逻辑;分析维度由个体微观层面的人机交互扩展至中观层面可应用于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运行机制;适用场景则从一般性的人机交互情境转向基层社区治理的现实场域,系统阐释技术系统如何在参与治理进程中重构治理的权力结构、责任链条与价值逻辑。
就理论价值而言。在既有数字治理、协同治理与行政程序理论共同构成基层治理之技术介入、主体协同与程序规范运行链条的三大基础性理论框架之时;“智慧共生”弥补了其在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时的解释局限。其一,修正数字治理理论之技术中心主义偏向。数字治理理论虽强调信息技术对公共管理的影响,但默认信息数字仅为治理效率提升之工具,难以回答AI参与社区公共决策所引发的权力来源合法性危机与权力适用边界。“智慧共生”以“类制度参与者”的分析视角,揭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治理体系中制度性冲击与重塑,弥补技术与制度分析分离之缺口。其二,拓展协同治理理论之主体范畴。协同社会治理是指多主体通过竞争协作、自组织非线性作用,在统一目标、内在动力和相对规范的结构形式中整合,实现整体效应。然其主体预设限于由人组成的各类组织与社会群体,“智慧共生”提出治理系统、技术系统、制度系统三元协同框架,重构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将该理论覆盖至基层治理中已具有事实行为影响的AI技术系统。其三,延展行政程序理论之程序边界。行政程序强调“活动的步骤、顺序等过程必须合法且‘正当’”;在基层社区治理视域下,程序正当性的实现依赖于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等公权力部门意志与规范性文件约束的结合。“智慧共生”提出程序延伸模型,将算法设计、训练与输出纳入程序规制范畴,推动行政程序理论在算法治理时代的理论跃升。
(三)“智慧共生”的方法论建构
共生理念为法律本体论重构提供了系统性视角,为实现法律形式与技术逻辑的交融提供了哲理基础。这一理念之下的“智慧共生”其方法论可解构为:以功能协同为起点、以结构嵌入为依托、以价值整合为导向、以责任共担为保障的协同逻辑指引下确保技术、制度、治理系统之间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协同共生关系。
以功能协同为起点,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治理系统中的功能属性。如前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语言处理、情境感知与任务响应机制,在基层事务中承担事项分类、任务调配与建议生成等实质性决策功能;已不再是治理流程外部的工具,而是具有事实行为影响力的协同治理主体。方法论建构首要之意在于承认并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功能属性,明确化、规范化、法治化其行为属性,将其真正纳入基层治理体系之中。
以结构嵌入为依托,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治理流程中的制度化定位。从智能应答、风险评估到政务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算法接口与网格化平台的底层代码被嵌入逐步嵌入治理关键节点;而其黑箱使其内部运算逻辑难以观察,在实质上失去透明性与可监督性。方法论第二层维度在于通过程序嵌入、权限限制与行为接口设置,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治理行为具备合法性、程序正当性与公众可诉性,避免人工智能权力行使的异化与失序。同时,又以AI的持续嵌入又倒逼治理系统的流程再造和权力配置适度调整,实现制度结构与技术结构的双向适配。
以价值整合为导向,协调算法价值偏好与治理目标适配。AI技术系统内嵌了效率优先等技术价值准则与歧视、偏见等算法固有之弊端,同社区治理强调的公平分配、伦理包容与公众信任之间存在张力。方法论第三层维度在于通过伦理敏感设计、公众参与反馈与场景微调机制,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行中动态吸收基层社区治理之价值取向,将真实性、可信度与公共性确立为其核心约束,使其运行逻辑与制度系统的价值目标相一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治理价值目标之间的协同共生。
以责任共担为保障,构建技术与制度的闭环问责机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嵌入的治理实践中,算法黑箱、歧视、偏见、幻觉交相叠加,责任链条断裂风险凸显。方法论第四层维度在于在制度上确立治理多主体责任共担的归责路径,确保技术运行偏差可纠正、治理后果可归责;在技术上通过AI的运行数据溯源等机制反哺监督制度完善和治理系统优化,从而形成多主体责任共担、技术与制度相互支撑稳定、可持续的共生机制。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的法治回应路径
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社区治理引发的诸多张力,需以智慧共生为指引,通过分层立法、类型规制的制度供给路径,融入治理结构的制度张力修复路径,引领治理体系的价值融合路径为三重法治回应路径,方可构建起“协同而不越位”“赋权而不异化”“智能而不排他”的治理格局。
(一)制度供给路径
卢曼认为,法律系统的要义在于“确立和稳定规范预期”。生成式人工智能高度不确定性挑战着社区治理的预期秩序。为稳定因技术不确定性而动摇的治理预期,必须构建分层立法与类型规制相结合的协同框架,为法治回应奠定系统性基础。
1.推进纵向分层立法协同设计
国家层面,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价值要素前提下兼顾人本、科学、共治、效率之立法理念,构建技术与制度相互塑造的包容性规则框架。可在现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或未来有可能的“人工智能法”之下,增设社会治理场景的专项条款,明确人工智能在政策解读、公共服务等应用中的功能定位、行为边界、责任机制;并建立AI备案管理、算法审查目录及风险等级划分制度,确保技术应用规范性。同时,鼓励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人工智能系统接口规范”“数据共享与安全指南”等技术标准,明确数据接口与安全防护要求,实现技术维度上软法协同。地方层面,根据不同地域之间的现实状况,采取“皮毛立法”之举措,由省级人大或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将国家立法的原则性规定落地为适应本地区情况的可操作性规范。特别是各地可在“社区治理条例”“平安条例”等基层社会治理、城乡建设与管理地方性立法文件之中,因地制宜增设“数字治理”章节,细化规定人工智能参与事项类型、生成内容标识规则、责任对接机制;明确使用者的人工审核职责及居民权利保障条款,并将政策解答等与居民权益密切相关的输出内容重点标注技术来源并纳入社会治理信息公开范畴,强化技术透明性与公众监督。这一设计路径宜在国家总体性发展规划、原则指南已制定之基础上,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由地方公权力机关以及准国家公权力组织与私人组织根据本地区本领域情况进行试点研究,并分别采用不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待各领域立法成熟后进行科学整合,再拓展形成统一立法的模式,以最终形成“先试点、再地方、到中央”的分层推进路径。
2.深化横向技术及治理场域类型化规制设计
一方面,基于社区类型实施差异化制度供给。老旧社区治理需求侧重于基础民生保障;人工智能多承担信息传递等辅助性功能,监管宜采用备案制与人工复核,确保信息真实与内容真实。新建智慧社区高度数字化的基础为实现数据驱动治理提供了条件,但亦放大数据滥用,算法歧视、黑箱之风险,应实施算法准入许可制,由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评估适用的大模型可解释性、数据来源合法性、科技伦理风险。针对如技术产业园区、旧改片区等重点社区,其治理情境复杂且创新需求迫切,可由本地数据监管部门主导,试行“沙盒”监管机制,在现有监管框架内提供监管豁免政策,在社区可控范围内开放AI创新应用以测试其风险,并配套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累治理经验。另一方面,以AI风险等级为核心实施分级监管机制。针对如政策问答、便民服务等低风险场景,监管侧重于事后救济及常规监督,实行算法备案制;针对例如新建智慧型社区所搭建的数字治理中枢下的舆情监测、群众反馈分析等中风险场景,服务运营者应在服务上线前及重大变更时,对语料安全、生成内容安全和问题解答进行评估,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防止算法偏差与误导性输出;而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如辅助决策、风险识别等高风险场景,其已触及公共权力的核心边缘,必须采取更为严苛的算法许可、数据安全、伦理审查与可解释性评估“四合一”管理模式,严格限定AI的辅助性地位,防止其替代最终的人工裁量权,并通过强化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避免治理过程中因其冲击而导致责任链条之断裂。
(二)运行规范路径
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属性未定,行为缺乏法定授权与程序约束,使其在治理实践造成合法性赤字与可问责性缺陷等多重制度张力;须在制度供给框架之下,通过界定其治理行为之法律属性、构建合法性门槛与程序正当性机制、确立多元责任协同体系,形成可识别、可控制、可问责的运行规范路径。
运行规范建构的首要前提系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社区事务的行为性质为“辅助性技术行为”,即:其作为一个依赖算法逻辑运行的大模型技术系统,通过算法输出为治理活动提供事实判断、决策咨询或公众服务的行为,虽对治理过程构成实质性影响,但并不具有法律独立性,仅扮演辅助人类决策与增强治理认知能力的非替代性角色;其生成内容不具有直接约束力,进入治理流程的前提必须是人工审核与确认;相关行为后果因在社区治理环节涉及公共利益,仍处于公共权力行使规范的外溢领域,责任必须由人类主体承担,而不能由技术系统独立吸收或转移。
在属性定位明确基础上,需在制度层面设立人工智能参与治理清晰的“合法性门槛”。必须将职能授权来源予以明确,即在国家立法及规范性文件之中以“政府主导、社区自治、技术辅助”三层关系确立AI准许参与治理的权源。对行权范围设立授权清单制度,即在中央指导下于地方性“社区治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内细化辅助治理行为管理规范要求;并严格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即对公权力应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辅助行权,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个人生命以及其他重要基本权利造成实质性显著减损的,都应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防止行为扩张失控。确立绝对的人工最终审核原则,有关社区治理政策文本、行为建议、优先排序、矛盾预判等生成内容,均不得直接作为正式治理决策依据,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签发后,才可进入社区治理程序;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具备合法性原则的衍生适用基础。
程序正当性为人工智能稳定嵌入治理体系之关键。在法治框架下,公共权力的行使当然纳入法律控制系统;无论信息化技术如何发展、迭代、创新,都应当将行政程序合法化作为基本底线。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社区治理,虽被定义为辅助工具,但其生成的事实判断、政策解读等行为已然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公共权力外溢性,仍需将其置于正当程序的规制框架中。为此,应围绕“事前、事中、事后”构建全过程程序体系。在AI系统进入社区治理之事前,须完成算法备案、数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伦理评估,并将关键技术参数、用途范围与潜在风险向所在社区居民公示;并以本地区内多方实质性参与制定、跨学科专家实际审议之技术规范为基准,限制和矫正其具有不当价值偏好、侵害弱势者权益、损害基层社区公共利益和秩序为方式。AI系统被纳入治理流程之事中,对涉及居民权利义务或公共利益的生成内容经人工复核执行后,应在决策文书中明确标注AI技术的参与情况与复核流程;同步建立操作日志台账与建议采纳记录,形成可追溯的程序档案,并及时且全面地向公众披露技术系统决策过程、依据、理由以及最终结果,接受社区居民日常监督,保证每一项技术辅助行为都可以有据可查、有迹可循。AI的输出造成不利后果之事后,应提供可理解的方式说明决策的主要依据与逻辑,保障居民的知情、异议、申请复核权;确保在技术介入下可守住基层治理的温度与公正。
责任体系的重构系运行规范路径的最终保障。为避免责任真空,需搭建平台控制、社区执行、政府监管、司法纠偏为核心的复合责任网络。技术企业掌握着最直接的技术控制力,应对模型设计缺陷、训练数据瑕疵、算法不可解释性及未尽风险提示义务、专业注意义务所引发的错误输出承担首要责任,尤其是在政策解读、辅助社区决策等高风险场景下,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规则与显著提示;以确保治理系统不会因源头缺陷而外溢风险。社区虽非行政主体,但在基层治理体系中承担公共事务协作职能,系技术的场景提供者、实际使用者和辅助决策执行者,对其是否纳入治理链条具有事实控制力。应对生成内容的采用行为及其后果负主要使用责任;对于明显不当的政策解读或对居民造成误导的内容未尽审核注意义务或过度依赖技术、对明显错误不予纠正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政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之主导者,对政策内容的清晰表达与权威解释负有基础性责任;其内部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算法的备案管理、风险评估、场景准入与异常情况通报等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基层政府应持续履行指导职责,督促社区依法合规使用AI技术,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机制;若因政策表达模糊或监管缺位导致误导,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司法机关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因算法输出引发争议或造成损害时进行介入,对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各方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以及最终的责任比例进行权威判断,使责任体系具备终局性、确定性与可执行性。
(三)价值融合路径
为化解技术理性与公共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应以价值融合路径之设计,将治理体系所需要的公平、包容、信任等核心价值通过制度化路径内嵌于技术系统的设计、运行与评估全流程,以此引领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社区治理体系之价值重构,确保技术理性与公共价值理性两者并行不悖。
强化价值主体的平等性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平等性算法接入与表达权,构建覆盖全体社区居民的实质性的数字正义体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基层治理不断的纵向数字鸿沟,法治回应须聚焦于数字赋权,保障所有群体特别是老年人、残障人士、低教育水平者等弱势群体的平等参与权与数据权利,使其更好地参与到这一共生系统之中。在技术接入层面,着力于强制性技术适配义务,要求AI治理平台承担法定义务,尤其是针对老年群体提供适老化界面、方言、多语言识别支持、简化交互功能,并与之保留社区内部服务站代办指导等必要的线下辅助渠道,实质性地降低技术使用门槛,保障接入公平与使用公平;在数据整合层面,建立有效的线下行为补录与数据融合机制,通过社区工作者录入、传统服务窗口数据对接、物联网辅助感知等方式,确保不擅长或无法使用数字工具的群体,其意见表达与需求信息皆可被系统性地捕捉并整合到治理数据流中,维护治理数据的完整性与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群体代表性,防止技术排斥。
推动价值逻辑的算法化转译。嵌入以人为本之治理价值的技术反馈机制,实现技术系统价值理性的动态反馈。在算法设计阶段,进行价值敏感设计嵌入,将社区治理中的公平正义、多元包容、隐私尊严、公共信任、邻里互助、弱者保护等符合社区治理的公共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伦理提示词与价值偏好参数,并实质性将其嵌入大模型训练的优化目标与信息生成过程的算法决策逻辑中。在算法运行阶段,需进行动态化的情境校准,通过实时接入社区多源数据,对政策解读文本、服务推荐方案、矛盾调解建议等AI生成内容进行动态持续评估和反馈调适;确保其输出符合南北方之间不同地域、新旧之间不同类型的社区伦理规范、文化习俗、情感氛围与公共利益诉求,避免“一刀切”的技术逻辑导致治理实践的僵化。
落实价值秩序的法治化建构。必须将“人本价值”从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审查标准与责任机制。在社区治理规范根本层面,应明确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必须以保障公平、包容、透明等公共价值为前提,其效率追求不得凌驾于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之上;并将这一公共价值落实与否作为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社区治理成效的核心指标。在制度规则层面,须形成覆盖技术设计、部署运行与监督评估全流程的价值评估与伦理审查机制,特别是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风险的防范,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数据的使用权限,确保数据的访问、调用、使用严格限于授权人员,保护社区居民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以法治之刚性约束确保技术发展始终行进于价值正当的轨道。
五、结语
社区是打通智慧城市的“最后一公里”,人工智能嵌入基层社区治理是智慧社区建设的重要表达方式,其在技术赋能之时亦重塑着传统社区治理的权力运行机制、责任分配格局与价值实现路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最能够解决基层治理难题的善治良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既需拓展技术之可能性,构筑数字社区生活新图景;亦需重构制度之开放性,为技术提供合法性边界与责任框架;从而实现技术进步与制度发展同频共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得益彰,保障治理正当性与公众信任,推进基层社区治理的“以人为本”“科技向善”,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社区治理系统的智慧共生。展望未来,基层社区治理必将在法治规范的引导与技术创新的驱动下,逐步构建起更具适应性、包容性与韧性的治理新范式,更加走向有序、协同、可持续的共建共治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