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酒后失言变动手 兄弟“帮忙”反酿刑案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酒后失言变动手 兄弟“帮忙”反酿刑案

小酌怡情,酗酒伤身,酒后冲动极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3月16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滋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阿某与伊某在互殴中致伊某轻伤二级,阿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赔偿伊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我当时看见我哥被人揪着领子骂,脑子一热就冲上去了……”回忆起事发当晚的情景,阿某后悔不已。2023年5月17日晚,伊某酒后与艾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对艾某进行辱骂和拉扯。艾某弟弟阿某酒后见状,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与伊某扭打在一起。拳脚之间,伊某被阿某殴打致伤。随后,伊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伤情较重于当日转院治疗。经检查,此次事故导致伊某腹部外伤、肝破裂,经伤情鉴定,伊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他把我打成这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2月13日,伊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面要求追究被告人阿某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主张民事赔偿,要求阿某全额承担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

经法院查明,阿某在醉酒后因琐事暴力伤人,致伊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伊某并非被动自卫,而是主动参与互殴,其先前的拉扯、辱骂行为,是引发冲突升级的重要原因。

据此,法院对责任认定作出明确划分:伊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阿某承担70%的责任。最终,阿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按70%的比例承担伊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护亲心切”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更值得警惕的是,“互殴”不等于“双方无责”,先动手的一方固然有过错,但后动手、打得更重的一方,同样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木尼拉·黄尔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