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不合要求”,谢媒费就不该付啊

媳妇“不合要求”,谢媒费就不该付啊

新人领证、喜糖发遍,本该皆大欢喜的婚事却闹上法庭,原因是婚介所的账本上这段姻缘的介绍费久未到账,催款信息已读不回,电话沟通屡屡受阻,到底是谁理亏?

因有相亲需求,刘先生与婚介所签订服务合同,支付199元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希望婚介所为其介绍在本地居住的相亲对象。合同签订后,婚介所为刘先生提供了相亲服务,包括3次性格测试、5轮约见安排及2次恋爱辅导,并成功为其匹配了相亲对象。

在与相亲对象欧小姐交往过程中,刘先生发现欧小姐实际在外地上班,认为婚介所提供的服务未符合双方约定。婚介所得知刘先生的意见后,第一时间提出为其更换相亲对象,却被刘先生明确拒绝,自愿选择继续与欧小姐深入交往。

2022年5月,婚介所得知刘先生已与欧小姐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双方约定的谢媒费,却始终未能到账。婚介所多次向刘先生催要谢媒费、协商解决此事,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只能将刘先生诉至涪城法院。

刘先生:我的需求是本地对象,但实际上并不是,正因为相亲对象在外地,为了恋爱我还花费了很多车旅费,婚介所应该为这部分费用负责。服务质量有重大瑕疵,因此我不应该支付剩余谢媒费。

婚介所:我们已尽心尽力为刘先生匹配相貌、学历、人品俱佳的相亲对象,得知刘先生对对方外地工作有意见后,第一时间提出更换,却被明确拒绝。结果来看已成功牵线促成姻缘。

法院调解:

刘先生虽最初对相亲对象地域有意见,但拒绝更换人选并与对方结婚,相当于默认变更了合同约定。婚介所已完成牵线搭桥的核心义务,刘先生以“女方当初在外地”为由拒付谢媒费,无任何依据,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刘先生支付了剩余谢媒费。

法官提醒:

市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是婚姻介绍、房屋买卖还是其他中介服务,中介人按约定完成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都应依法支付相应报酬;若对服务内容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每一份约定都值得尊重,每一次承诺都值得践行。愿每段缘分相遇皆圆满,每段服务契约皆相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