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年检过程中突然损坏,该由谁来承担责任?2026年3月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车辆年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5年6月,崔某驾驶其长城牌皮卡车前往灵宝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年检。检测过程中,车辆发动机突然高温,最终“抱死”损坏。事后,检测公司将410元检测费退还崔某,但对其提出的维修、拖车等要求予以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崔某将检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鉴定费、租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565元。
原告崔某认为,检测公司明知车辆经过刷机处理,仍让发动机“持续性超极限转速运行”,是典型的违规操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崔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损失为17219元,原因系“超极限转速运行”。

2025年12月1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陪同鉴定人员去现场勘察车辆(灵宝市人民法院 供图)
被告公司辩称,检测流程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操作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车辆本身存在隐患,且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数据可能被篡改,导致预检时未能发现真实车况,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并申请法院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经司法鉴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车辆OBD数据存在篡改情形;检测公司也未发现明显违规操作;车辆故障损坏价值评估为16695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系单方委托且被告不予认可,证明力较弱;被告申请、经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合规,结论更加客观公正,应予采信。基于司法鉴定结论,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虽无法律上的过错,不具有“可责难性”,但该行为与原告车辆损坏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原告车辆在正常检测中发生损坏,说明其发动机本身可能存在问题。为平衡双方利益,合理分担风险,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损失(包括拖车费600元、维修费17165元及法院委托的鉴定费9000元,合计26765元),即13382.5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9000元鉴定费,检测公司还需向车主崔某支付4382.5元。对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及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租车费,法庭未予支持。(任晓妮)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3月下(总第222期) 八方讯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