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松鼠抓不得!

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松鼠抓不得!

近年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为盾,通过“公开听证+生态修复+刑行反向衔接”三位一体办案模式,以检察履职实现司法办案、生态保护与法治宣传有机统一,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指引:检察护“鼠”回家

2025年11月,廖某出于猎奇心理,在未取得狩猎许可,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制的铁质网状捕狩笼,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喀什河边松树林内猎捕野生松鼠。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松鼠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活体松鼠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秉持“生态修复优先、惩治与教育结合”理念,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对廖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联合林业部门依法依规将涉案活体松鼠放归适宜栖息地,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不起诉≠不追责。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刑行反向衔接机制,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督促对廖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闭环治理,彰显司法温度与生态保护决心,展现检察机关高效履职。

检察官普法

松鼠虽小,亦系生态链重要一环;猎捕虽“微”,终将承担法律责任。身边这些“小动物”都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如:麻雀、野兔、刺猬、斑鸠、蟾蜍、壁虎、狗獾等常见小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并非想抓就抓,想猎就猎。

法治守护,生生不息。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生态检察履职,聚焦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重点领域,不断健全刑行反向衔接机制,强化与林业、执法司法等部门协同联动,精准监督、高效履职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为野生动植物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