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外国轮船不论是在公海捕鱼、航行,还是在中国领海之外的其他海域发生意外碰撞引发纠纷,乃至其他国际商事争端,不少国外当事人共同通过协议选择中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彰显了中国涉外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而诸多史料记载,100多年前的中国门户,却有外国会审公廨,连中国人与外国人的纠纷,都由外国司法官处理。1946年,在北京发生的美军士兵强奸中国女大学生沈崇案,竟然也由美国军事法庭审判。
没有对比,就没有反差。让我们打开尘封的历史档案,看看中国法院近年披露的一些案件,抚今追昔,古今对比,看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由盛到衰、再到“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调解经验一枝独放”的不凡业绩。

法庭外景。于高超 摄
古代涉外司法:异刑与异制
我国最早涉外司法记载文献来自《周礼·秋官·司寇》,其记载:“司盟掌管盟誓的记载法规。凡邦国之间有疑忌、会盟时,负责书写盟约,并管理盟誓礼仪。”“凡审理涉及诸侯国本身或其三卿的案件,都要适用与普通案件不同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当然,彼时的诸侯国仍为周天子统治之下的邦国,至于周天子统治之外的国家,更是如此。东汉经学大师郑玄在为周礼作注时,即引用案例道:“今时(汉代)姑苏(有学者认为姑苏指中亚的康居,即今天的撒马尔罕一带)商人到中国,与百姓交易。商人提起诉讼,适用不同法律,以姑苏法决断。”表明早在数千年前,中国已具备初步的“涉外司法”制度,展现出开放、包容、务实的姿态。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邦客未布吏,就和他交易,罚一甲。”何为“布吏”?将通行凭证送交官吏,是为布吏。“邦客与臣相斗,以兵刃、投梃、拳指伤人,擥以布。可(何)谓‘擥’?擥布入公,如赀布,入齎钱以律。”“邦客”即指外国人,外国人与秦朝臣民相斗,用兵器、棍棒或拳头伤人,要罚缴纳“布”作为赔偿。
到了唐代,在《唐律疏议》中发展出“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等法律制度,“化外人”即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外国人,“同类自相犯”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纠纷,依照其本国的法律和习俗处理。“异类相犯”是不同国家的外国人,或唐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纠纷依照《唐律》审判。该规定与当代涉外司法的属人、属地管辖基本一致,对维护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秩序,保障丝绸之路的长期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唐宋时期还建立了“蕃坊”制度:在广州、泉州等贸易港口,设立“蕃坊”让外商聚居;内设“蕃长”,由外商中有威望者担任,经中国政府任命。蕃长负责处理蕃坊内部事务和外国人之间的普通纠纷。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中外居民之间的纠纷,则由当地官府审理。
《唐律》的涉外立法、司法制度,被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继承,成为处理涉外纠纷的基本原则。明代与东南亚等国交往中,时有商船被劫、使臣被掠事件,明朝政府通常通过敕令对方国王查办或派水军剿匪等方式处理,重在恢复秩序和朝贡渠道。据《明史》记载,宣德五年(1430年),郑和出使西洋,派分队到达古里(今印度卡利卡特)。得知古里国有船前往天方(麦加),明使携带货物随行。次年,天方国王派王子与使臣携珍宝朝贡。使团在(国外)陆路遭劫,使臣被杀,王子受伤,贡物被抢。明朝廷下令追查。
《大清律例》中除了作出原则规定外,还针对具体事务出台了诸多条例。如对在广州从事贸易的外商,清政府制定了《防范外夷规条》等专门法规,对商馆贸易纠纷等作出详细规定。著名的“洪任辉事件”(1759年)即是中英贸易纠纷与司法冲突的一个典型案例。刑事纠纷最典型的是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的法国水手案和1821年的特拉诺瓦案。在司法中,清政府坚持司法主权,对在中国境内杀死中国人的外国凶犯依据《大清律例》判处死刑。这成为后来中西“司法冲突”的焦点。
我国古代对涉外纠纷的处理,形成了一套以法典为原则,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司法体系。这些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深刻反映了中国古代的立法、司法智慧。
近现代涉外司法:屈辱与抗争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诸多在华特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曾代伟、博士生樊钒认为,自清末以来,政府和民众为争取国家司法主权的完整进行了不懈努力。
清廷在《辛丑条约》签订后与各国重订商约时,即要求列入撤废领事裁判权条款。1902年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款规定:“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1903年的《中美商约》《中日商约》中亦有类似条款,但因国力不强,只能徒生企盼。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作为战胜国之一,在1919年巴黎和会和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提交了撤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提案,未能如愿。1928年6月,国民政府公开发布《废除旧约宣言》:“与各国间之条约已届期者,废除原约,另订新约;尚未期满者,通过正式手续解除原约,另订新约。”1929年5月,国民政府外交部致行政院《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中痛彻指出:“查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而其中至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1929年12月又发布命令,宣布“凡侨居中国的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法令规章”。1931年5月又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12条,其主要内容是将所有在华外国人都纳入中国法律以及法院管辖之下。为方便在华外国人诉讼,在哈尔滨、上海等10处地方法院及其所属高等法院设置专庭,受理外国人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审理此类案件一律适用中国已公布的诉讼程序法。但西方列强对中国政府的上述宣示拒不承认。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只得宣布该条例“缓行”。
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国民政府充分利用两次世界大战我国国际地位上升形势,积极开展外交谈判,取得有效成果。尤其是日本于1941年12月7日发动偷袭珍珠港事件后,同月9日,中国政府宣布对日宣战,其宣战布告称:“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同日还发布了对德宣战布告。
1943年1月,在经过三个月谈判后,中美、中英分别签订《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宣示“不平等条约百周年的沉痛历史”已成过去。此后,比利时、巴西、挪威等国纷纷与中国订立新约。外国人在华各种特权基本清除。
但蒋介石为了寻求美军驻华帮助,与美国签订了《处理在华美军刑事案件条例》,商定:“凡美国海陆军人员,如或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应由该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审判。”
1946年12月24日,两名驻华美军在北平东单操场强奸了北京大学先修班女学生沈崇,引发北京大学千余名学生抗议。但根据上述条例,此案由美军军事法庭审理。在学生爱国运动的压力下,美军法庭于1947年3月将强奸主犯皮尔逊判刑15年,帮凶普利查特(德)判刑10个月。但皮尔逊回美国后被美国军队宣布证据不足释放。如此判决引发北平、天津、上海等数十个大中城市学生和各界人士示威游行,他们抗议美军暴行,要求美军撤出中国。
当代涉外司法:开放与自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将司法权作为国家主权毫不动摇,但涉外案件极少。改革开放后,由于对外交往增多、经贸频繁,涉外司法迅速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王淑梅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披露:“那会儿缺懂国际法的人才,涉外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国际合作也不够顺畅,涉外审判基本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每办一个案件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查资料、找案例,反复斟酌研究,像拓荒、像闯关!”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截至2025年9月,海事法院累计收案63.8万件,标的额逾4.5万亿元,其中涉外海事案件8.8万件,涉及146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据媒体报道,2011年6月,位于渤海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美国康菲石油子公司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致使原告方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池,造成大量海参死亡。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原告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提出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深入调查后,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年10月判决被告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68.34万元。
2011年8月,希腊某投资公司所属的希腊籍“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船上有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万吨,存在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严重威胁人员、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我国南海救助局接受上述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该案经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认为该案所涉救助合同并非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判决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万元及其利息。
正是中国法院涉外审判司法实践,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法院的公正与高效,以致国外诸多当事人无论是在公海作业、航行还是在马六甲等其他非中国海域航行发生意外碰撞案件,都共同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2015年9月21日起,朝鲜籍船舶“秃鲁峰3”(“TU RU BONG 3”)轮根据与案外人先锋事业所之间的租船合同,作为捕捞作业渔船的辅助船,在朝鲜半岛东部海域从事捕鱼加工作业。同年10月1日,“秃鲁峰3”轮抛下海锚,在船艏船艉显示停泊灯和捕鱼信号灯,为吸引鱿鱼,打开12个工作灯。北京时间深夜1时许,与韩国籍货船“海霓”轮相撞。其后,原告与被告就涉案纠纷协商不成,于2017年3月达成管辖权协议,共同约定就涉案船舶碰撞事故所产生的或与该碰撞事故有关的一切纠纷交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外国法人,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签订管辖权协议,合意选择上海海事法院行使涉案纠纷管辖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海事法院依据我国海商法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定涉案双方船舶应当遵守的航行规则,并根据事发当时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海霓”轮应承担本起事故80%的责任,“秃鲁峰3”轮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2022年9月,两艘巨轮在连接世界的咽喉要道马六甲海峡意外相撞,造成双方近1亿元损失。其中一艘巨轮所属的环球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扣押正在舟山六横岛入坞修理的天空某公司轮船的申请。宁波海事法院当天即作出扣船裁定,以必要的诉前扣船保全形式为海事请求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碰撞事故发生地马来西亚、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马绍尔群岛、船籍港所在地利比里亚和巴拿马、船舶被扣留地中国的相关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国的法院处理纠纷。
但扣船裁定过程中,宁波海事法院展现出的公平公正、专业高效令双方信服,故双方一致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争议。
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中国法律审理该案,依法判决原、被告按照1:9比例承担事故责任相抵后,天空某公司向环球某公司赔偿损失3400余万元。2024年4月判决生效后,双方服判息讼。之后,天空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在五国可选的情况下,当事双方不仅选择中国法庭,还选择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双方当事人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和对中国速度、中国效率的高度认可。”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聂纵披露。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庭长何云披露,其法庭成立时就对外发布了《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核心就是鼓励境外当事人协议选择将与中国司法辖区没有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提交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我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法庭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文书,无须再办理领事认证手续;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提交英文证据,不用提交中文翻译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适用外商投资法、审理独立保函纠纷、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域外法查明等司法解释36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4件、典型案例240件,对涉外审判领域111个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至2022年6月,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案件29.5万件。
未来之路:绽放与合作
四十多年的涉外司法令中国积累了众多经验,诸多“东方经验”被成功运用到了涉外司法的实践中。其中,调解经验一枝独放。据媒体报道,2020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联合派出所等部门诉前化解边贸纠纷356件,调解成功率71%,审结边贸纠纷489件。2023年浙江省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海事纠纷6219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占55.27%。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完善跨境诉讼服务机制,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见证、登记立案等服务,并持续推动涉外送达、调查取证程序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等,让中外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中国司法的便捷高效。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审结36件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形成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判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汇集来自26个国家的63位专家委员,成为促进法治交流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与140个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机构及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并积极派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多项议题及国际公约的谈判,通过与新加坡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最高法院签署司法合作备忘录、发表共同声明等方式,有效推进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域外法查明、诉中调解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近十年来,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8000余件,涉及40余个国家。同时,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也得到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多国的承认与执行。这是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日益增强的体现。2023年9月,由中国倡议并积极推动的《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开放签署,成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
这些成效只是我国涉外司法的一个缩影。正因如此,王淑梅大法官披露:“越来越多国家的当事人在案涉争议与我国没有连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展现了对中国法院的信任。”
面对未来之路,一些学者纷纷建言。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认为,从历史角度看,在地理大发现以来500多年,欧洲商人凭其强大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使欧洲的商事规则扩展至全世界。而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转变,标志即是“一带一路”。他认为,美国受到功利主义以及政治体制影响,其开放有一定限度。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具有政治、经济、技术优势,有充足的法官专业人士,涉外司法要有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先进的合作理念。他强调,涉外司法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要在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中更加主动地开展国际司法合作。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四宝认为,法律的真谛是实践。他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健认为,要继续推进以规则为导向的多边法制体系,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一个安全和可预见的环境,促进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壮大自身力量,以便进一步改造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当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认为,涉外法治属于应用型法治,要坚持主权治理原则和主体性的主导型原则,贯彻国内法治优先,尊重国际法治;注重客体多元性,求同存异,并行不悖;相互借鉴,优化使用;合作共赢,追求同一而不是统一;注重价值的法益性;统筹法治的正当性、确定性、有效性、综治性。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建议,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涉外执法体系,持续提升涉外执法能力;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促进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要认真研究分析海事审判规律,探索构建符合海事审判特点的审判管理模式,提升海事案件审判质效。要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模式,善于运用调解这个“东方经验”依法高效便捷化解纠纷,为世界海事司法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小结】
正是:汉唐法典布东方,沧海烟云化外长。忍看租界丧法权,犹闻弱臂挽华章。百年求索终雪耻,四海择审公信扬。星槎通途连寰宇,法治春秋铸辉煌。
(作者: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