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名山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曝光

四川雅安名山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曝光

原标题:【雷霆行动|百日攻坚·曝光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曝光台(第9期)

为规范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以“雷霆行动”为抓手,在全区范围内“全时段·全覆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提升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对故意损坏交安设施违法行为“零容忍”,在此对1起故意损毁人行道交通警示防撞立柱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曝光

当事人:王某某

时间:2026年3月12日

地点:名山区茶都大道四季名城小区正门外

违法事实:当事人驾驶电瓶车途经名山区茶都大道(四季名城小区正门外)人行道时,以人行道中间的交通警示防撞立柱阻碍其通行为由,故意损毁警示防撞立柱,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由名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将损毁的交通警示防撞立柱修复;王某某主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道歉。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够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名山公安温馨提示:莫因一时方便,擅自拆除交通设施。损坏公共设施,不仅影响公共安全,更会埋下道路安全隐患。遵守交通法规、爱护公共设施,人人有责。

(供稿: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