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徐某、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徐某、陈某共同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某金融机构申请借款30万元,并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同日,唐某、韩某两人签订了《担保合同》,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按约向二人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二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25年12月,金融机构将徐某、陈某、唐某、韩某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要求徐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欠款利息,唐某、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中,各方对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但陈某辩称其已与徐某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徐某个人承担,故案涉债务与其无关,不应由其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徐某、陈某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唐某、韩某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自己的义务。金融机构按约发放了借款,徐某、陈某未按约清偿本金已构成违约,唐某、韩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徐某、陈某偿还借款,要求唐某、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某与陈某虽已离婚,但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徐某、陈某的离婚协议虽对夫妻共同债务即案涉借款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债权人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信用和偿还能力出借款项,夫妻内部的债务分担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交易安全,故陈某仍应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陈某共同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期利息26290元及罚息19290元,唐某、韩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合法的,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债权人来讲,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一方责任,即便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自动消失,一方在清偿共同债务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郭磊 吐林阿依·努尔达乌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