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作中,货款拖欠往往让企业陷入两难——债权人急于收回款项保障经营,债务人可能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最终对簿公堂。3月19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石材买卖合同纠纷,通过司法调解,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谅了债务人的经营困境,实现了“双赢”。
原告某石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5年10月,某石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石材款80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启动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展开充分举证、质证,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案件核心事实得以初步查清,为后续纠纷化解奠定了基础。
第四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秉持“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力求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减少双方诉累。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核心诉求与实际困难:原告石材公司急需收回款项弥补经营成本,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则面临现阶段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全额支付80万元石材款,甚至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结合当前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法官充分平衡双方利益,向双方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反复沟通协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分期向原告公司支付全部石材款80万元,于2026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完毕。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026年3月,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此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一方面,切实保障了原告石材公司的合法债权,让其能够逐步收回拖欠款项,缓解经营压力;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困境,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导致企业雪上加霜,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调解结案契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效化解了商事纠纷,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兼顾了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调解并非“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由法官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倾听双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合理协议。相较于判决,司法调解不仅能快速化解纠纷、减少诉累,还能最大限度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尤其对于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而言,更是给予了缓冲空间,助力企业良性发展。这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商事合作中若产生纠纷,不必一味僵持对簿公堂,可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寻求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实现互利共赢。(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