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庭审进村社 以案释法鸣警钟丨为蝇头小利充当“背债人”? 这种“快钱”赚不得

公开庭审进村社 以案释法鸣警钟丨为蝇头小利充当“背债人”? 这种“快钱”赚不得

“不用自己出首付,不用还月供,只要用你的名义买辆车,转头就能拿几万块好处费!”听到这样的“美差”,你会心动吗?有人心动了,但也因此站上了被告席。

近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鉴于此类案件在乡镇较为高发,为强化以案释法、延伸办案效果,我院联合旌阳区法院,在旌阳区双东镇美女庙法治院落巡回法庭开展公开庭审,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让公平正义可观可感,让法治警示入脑入心。通过“零距离”旁听,在场群众们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的沉重代价,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一场围绕“征信”的陷阱

没有购车意愿,没有偿还能力,只想“空手套白狼”赚好处费——这是本案的起点。

被告人张某、龚某以帮忙借名签字去银行按揭购车为由找到范某,并承诺范某好处费,引诱无经济偿还能力但是征信良好的“白户”范某成为其“背债人”,而作为“背债人”的范某,因贪图蝇头小利,实际上也成为了犯罪团伙的“工具人”。后续张某找到郑某、王某进行出资,为范某的购车行为垫付首付款、保险、购置税等费用。在郑某和王某的资金支持下,该犯罪团伙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资质材料等手段,最终促使范某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成功办理了14.5万元购车贷款,顺利提走一辆新车,车子到手后,范某配合张某等人将车辆迅速转卖销赃,所得款项被5人瓜分。

该犯罪团伙以上行为,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他们骗取的贷款本质上也是其他普通群众的存款,严重危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和普通群众的存款安全。

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像本案中的范某一样,觉得自己只是“借个名”“签个字”,车不是自己开的,钱不是自己拿大头的,就算出事,自己也是“小角色”,但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1、“背债人”的法律定性

范某虽然被称为“背债人”,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他是向金融机构发起贷款申请的名义主体。他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且在虚构的购车意愿基础上骗取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的直接实行犯。即使只分得部分赃款,他也必须对整个14.5万元的贷款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2、“中介”与“出资方”的角色定位

张某、龚某、郑某、王某等人虽然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但他们为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张某串联“背债人”及出资人共谋骗取贷款,龚某负责寻找“工具人”牵线搭桥,郑某、王某提供资金。根据刑法规定,他们与范某构成共同犯罪,同样难逃法网。

3、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看似“空手套白狼”的操作,直接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更是对个人征信体系和社会诚信底线的严重冲击。

检察官温馨提示: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当庭指出,本案中的范某原本也只是一个普通百姓,却因一时贪念沦为阶下囚。而台下旁听的群众中,也许就有人曾接到过类似“借名买车、不用还贷”的“邀请”。这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警惕“零首付”“免偿还”的购车陷阱。 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看似“完美”的赚钱机会,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珍惜个人信用,勿当“工具人”。 个人身份信息、征信记录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一旦出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不仅会导致个人征信破产,更会成为犯罪的“替罪羊”。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要以为只要自己不签字、不露面就能置身事外,只要参与到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旌阳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领域犯罪,特别是针对以“背债人”“垫资购车”等为名的新型贷款诈骗行为,坚持全链条打击、精准化惩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公安、法院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推动完善风险预警与源头治理机制,切实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维护公平、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