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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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持续在全区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现将近期查获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交通曝光台

车辆号牌:川Q96**

被处罚人:谢某峰

违法时间:2026年03月17日19时53分

违法地点:宗场镇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含)未达到50%的

车辆号牌:川Q81**

被处罚人:吴某杰

违法时间:2026年03月17日20时54分

违法地点:宗场镇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含)未达到50%

车辆号牌:川YT0***

被处罚人:李某林

违法时间:2026年3月12日11时48分

违法地点:新宜长路32KM+800M

违法行为: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车辆号牌:川C64***

被处罚人:倪某有

违法时间:2026年3月16日16时05分

违法地点:新宜长路37KM+800M

违法行为: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车辆号牌:川Q95***

被处罚人:陈某春

违法时间:2026年3月16日15时58分

违法地点:新宜长路37KM+800M

违法行为: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超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