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向“任性野游”追偿机制

应建立向“任性野游”追偿机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炭厂村村委会主任邢卫兵建议:对违规进入禁区、擅爬野山等行为导致的救援,应探索向被救援者追偿合理费用,以起到劝阻和震慑作用。这一建议,切中了治理“任性野游”乱象的要害。

近年来,“驴友”擅闯未开放区域遇险事件屡禁不绝,救援已成为相关部门的“高频任务”。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公安机关近期接报多起此类警情,常需出动大量救援力量,平均每起救援耗时数小时。这不仅意味着救援人员要冒着危险、连续作战,更意味着宝贵的公共资源被少数人的任性行为所挤占。

任性野游不仅危及违规探险者自身安全,更挤占了有限的公共救援资源。当少数人为追求刺激而将自己置于险境,其产生的救援成本,是否应由社会承担?

事实上,向违规探险者追偿救援费用,既有现实必要性,也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为追偿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北京、四川等地已出台相关规定或有成功追偿案例,树立了“谁犯错、谁担责”的导向。

将追偿机制从探索固化为制度,已是当务之急。这并非否定生命至上的救援原则——任何时候,救援力量都会为保护生命义无反顾。追偿的目的,在于通过明晰责任、强化震慑,从源头减少本可避免的险情,把公共资源用在最急需的地方,也让公众更深刻地理解:敬畏自然、遵守规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覃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