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吞定金惹争议,车企再陷合同风波

强吞定金惹争议,车企再陷合同风波

在购买汽车的过程中,合同是买卖双方明确权责的主要依据。但谁能想到,一些合同中看似约定的条款,可能只是一句空言,不仅不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可能成为暗藏日后车企免责的小心思。

逾期未交车,定金反被吞

最近,一段车主的维权的经历,让购车合同中的“猫腻”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

2025年6月26日,海口市民王女士通过某品牌汽车App下单订车并支付定金,App在约一两周后,显示预计26-29周交付新车。2025年11月工作人员提醒准备尾款,称11-12月有机会提车。

可直到2026年1月,王女士都未收到提车通知,1月16日王女士以延期交付为由向工作人员提出退还定金,遭拒绝。25日,工作人员以王女士未按时支付尾款构成违约为由取消订单,定金未退还。

没收定金,合同说的?

王女士认为车企存在交付违约行为,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并赔偿在此期间产生的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但该品牌汽车官方却不这么认为,甚至还拿出了合同作为依据。称App预计交付时间仅作参考,最终以交付专员通知为准,王女士车辆交付时间在正常波动范围内。1月17日车辆已到交付中心,王女士可验车和办理提车手续,但她拒绝,取消订单没收定金是依据合同条款。

“合同纠纷”并非孤例

值得注意的是,该品牌和车主间围绕交车与尾款的合同纠纷已并非首次,且是非曲直早有公论。

2024年底起,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购买该品牌汽车时遭遇“车辆未交付却被要求提前支付尾款”的情况,并且若拒绝支付,可能面临订单取消、定金不退的风险。还有用户提到,品牌App显示车辆还有22周-25周交付,但销售就已发来尾款支付通知,明确告知逾期未付将被视为放弃订单。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5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车企提供《购买协议》中“用户需在车辆排产后7日内支付尾款,否则视为放弃购车,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使消费者在未验车时即需承担全款支付义务,而车企无需同步履行交车责任,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该条款无效,并责令车企向车主双倍返还定金。

结论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车企购车合同的条款中未约定明确交车时间,造成车企可单方面决定交车期限,还排除了延迟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这种条文设置明显减轻了车企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同时限制了车主在交付时间方面的合理权利。在交易关系中,车主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样的条款使得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公平、平等的原则,因此涉嫌构成“霸王条款”。

作为车企,为何在已有前车之鉴的前提下重蹈合同纠纷的覆辙,这是值得反思和改进的,销售模式创新不应成为车企单方面规避责任、谋取利润的工具,必须将消费者权益置于首位。

而作为普通车主,在购车喜悦的同时,也要谨慎审视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与车企的权责对称,面对可能模糊、单方面的合同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律援助。让购车、用车成为真正愉快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