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监狱作为特殊刑罚执行场所,其执法规范度与服刑人员法治素养直接关系监管安全与社会和谐。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春城郊院”)驻吉林省女子监狱检察室和驻第二女子监狱检察室立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核心职责,构建“派驻检察强监督+法治宣讲促改造”双轮驱动工作模式,打通权利保障“堵点”、筑牢规范执法“支点”,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一、锚定监督核心,构建派驻检察全流程闭环
派驻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更是维护高墙内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驻吉林省女子监狱检察室和驻第二女子监狱检察室坚持以规范刑罚执行为核心,建立“日常监督+重点核查”监督体系,确保执法权在法治轨道运行。
在日常监督中,聚焦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每案必审、每卷必查”要求,重点审查计分考核、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实质要件,检察意见均被监狱采纳。针对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生理心理特点,特别加强对会见通信、医疗保障、生活卫生等权益保障环节的监督,通过定期巡查监区、与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查阅台账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管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与监狱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病历档案等数据实时互通,同时建立检监联席会议机制,与监狱召开执法监督座谈会,通报监督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形成“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回头看”的监督闭环,推动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
二、聚焦改造需求,打造法治宣讲精准化矩阵
法治宣讲是提升服刑人员法治意识、促进教育改造的重要手段。驻吉林省女子监狱检察室和驻第二女子监狱检察室立足服刑人员认知特点,摒弃“大水漫灌”式宣讲,构建“基础法律+重点领域+个性化需求”的精准宣讲体系,让法治精神真正入脑入心。
针对新入监服刑人员法律认知薄弱问题,开展“法治第一课”专项活动,通过“法律条文+典型案例+互动问答”形式,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核心条款,以及服刑期间权利义务、改造奖惩规则等基础内容,发放《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针对改造中期服刑人员关注的减刑假释政策,开展“阳光执法进监区”活动,发放法治宣传手册,并通过法条讲解、案例解析等方式,详细说明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和监督渠道,引导服刑人员通过积极改造争取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强化特殊群体宣讲,针对老年、病残服刑人员,采用“一对一”释法等灵活形式,讲解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标准、申诉控告流程等内容,打通法治宣传“最后一米”。2025年,两个检察室共开展各类法治宣讲十余场,覆盖服刑人员千余人次,服刑人员守法意识和改造积极性显著提升。
三、突出专项赋能,深化控告申诉宣讲实效
控告申诉是服刑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发现执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渠道。针对部分服刑人员“不知权利、不会申诉、不敢申诉”的现状,以及监狱干警执法工作中的困境,派驻检察室不仅加大对服刑人员的法治宣传,而且还注重对执法人员的辅导,既增强了服刑人员依法维权的信心,也为监狱民警规范执法敲响了“警钟”。
例如,2025年长春市城郊院驻吉林省女子监狱检察室在省检察院的协助下邀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走进女子监狱,以“汇聚检察合力 共绘和谐‘枫’景”为主题,为监狱民警开展专题授课,搭建起检狱协作、法治护航的桥梁。 此次授课聚焦控告申诉工作的“专业性”与“实用性”,紧密结合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与监狱刑罚执行实际,系统解读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与监狱刑罚执行中的控告申诉要点,既有法律条文的精准阐释,也有典型案例的生动剖析,让在场人员对控告申诉工作有了全面、清晰的认知。既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的具体实践,也是“检狱协同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双向融合持续深化
做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推动派驻检察与法治宣讲深度融合、长效运行。长春市城郊院着力健全三项机制,确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一是建立宣讲内容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梳理服刑人员法律需求、监管执法新问题和法律法规新修订内容,及时调整宣讲重点,特别将控告申诉、财产性判项履行等热点问题纳入常态化宣讲内容。二是健全检监协作共建,与监狱、省市检察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协作沟通机制,共享典型案例、执法数据和宣讲资源,形成“监督有力度、宣讲有精度、协作有温度”的工作格局。三是完善效果评估反馈机制,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改造表现跟踪等方式,定期评估宣讲效果和监督质效,及时优化工作方法,2025年以来根据反馈调整宣讲内容3项,推动工作持续改进。
下一步,长春市城郊院将继续深化“监督办案+法治宣讲”工作模式,聚焦控告申诉等重点领域,不断提升监督精准性、宣讲实效性,以检察担当守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以法治力量助力服刑人员重归社会,为维护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张良 任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