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王潇翊) 男子张某假借熟人身份,虚构办理学籍、介绍项目等理由实施诈骗,同时盗取他人账户资金,涉案金额26万余元。3月10日记者获悉,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
张某家住银川市某小区,女子李某是该小区保安,双方经常见面,慢慢地熟识起来。从2024年6月起,张某多次从李某处借钱。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谎称认识某校的“冯校长”,可以帮助李某的女儿办理大专毕业证,并编造冯校长父亲生病等谎言,多次从李某处骗取钱款累计39860元。在诈骗行为未被察觉期间,张某还编造谎言,多次借口“帮忙查看学籍信息”“帮助绑定手机银行卡”,获取了李某手机微信、银行卡等支付密码,操作李某的手机,悄悄将李某手机微信、银行卡等资金转入自己名下,累计65090元。
张某不光骗“半路熟人”,连同学也骗。他与被害人王某系大学同学。2024年11月中旬,张某谎称认识宁夏某公司高管,可以帮助王某介绍该公司员工体检项目,可以挣钱,并申请了微信小号,变身为宁夏某公司的高管与王某联系,以高管的身份取得了王某的信任。此后,张某编造“家人突发疾病”“请领导吃饭”等谎言,多次从王某处骗取钱款共计162000元。
2024年12月,李某发现手机银行卡里的钱不见了,回忆起种种,才惊觉系张某所为,立即报警。而张某在被拘留期间,他的同学王某迟迟等不来项目落地,打电话寻找张某时,才得知张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张某上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