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法院:前夫上门“理论”变互殴,持棒伤人被判刑

吉林省双辽市法院:前夫上门“理论”变互殴,持棒伤人被判刑

在家庭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子女探视的问题上,情绪失控往往会让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近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探望孩子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陈某酒后冲动,将前妻的父亲打致轻伤,最终不仅要赔偿医药费,还领到了一纸刑事判决书。

案情回顾:一次争吵引发的“全武行”

陈某与妻子离异后,因孩子的探视问题一直存有芥蒂。某日,陈某与前妻通过微信视频沟通时,因看望孩子问题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此时,前妻的父亲管某在旁边听到两人的争执,爱女心切的他忍不住与陈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

这本是一场限于线上的争吵,但陈某却选择了最错误的方式“解决”问题。他酒后驾驶机动车,直接开到了前妻父亲管某的家门口。两人一见面便情绪爆发,扭打在一起。冲突中,陈某将管某打倒在地。

经鉴定,管某胸部外伤致锁骨骨折、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赔偿谅解难抵刑罚

冷静下来的陈某意识到事态严重。到案后,他对殴打管某致其受伤的行为供认不讳。为了弥补过错,陈某积极赔偿了管某各项损失,包括赔偿款20,000元和医药费10,000元,并取得了管某的谅解。然而,谅解书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虽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抹去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缓刑也是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

1.坦白从轻: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积极赔偿: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事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

1. 轻伤即入刑: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没打成重伤,赔点钱就没事了。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陈某致人两处轻伤二级,已经踩中了“入刑”的红线。

2. 酒后不理智是借口:陈某酒后驾车上门的行为,不仅涉及酒后驾驶(陈某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另案处理),更是导致矛盾升级的导火索。酒精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反而可能成为量刑时的酌情从重因素。

3. 探视权应合法行使:离异夫妻因子女探视产生矛盾,应当通过法院诉讼或社区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采取“上门理论”甚至暴力相向的方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己身陷囹圄,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法官提醒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面对家庭纠纷时,请务必保持冷静克制。暴力不仅不能弥合亲情的裂痕,反而会让自己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