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该如何解决?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盛某在康某与王某的婚姻存续期内,因工作往来和康某相识相恋,于2022年生育了双胞胎盛某甲、盛某乙,双胞胎一直跟随母亲盛某生活。其间,父亲康某未支付抚养费,因抚养压力较大,盛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孩子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支付2022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每人每月5000元,共计27万元,并按每人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22周岁,同时承担50%的医疗费、教育费。
法院审理
庭审中,康某辩称,孩子出生时曾被告知非其亲生,直至作出亲子鉴定结果后才确认血缘关系。因其经营失败,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仅愿意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抚养费数额需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双胞胎尚处幼儿期,需必要生活开支,但其诉请的每月5000元抚养费标准超出合理需求;康某虽主张经营亏损,但不能以商业风险免除抚养义务。因此,法院酌定康某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因抚养费已包含医疗费、教育费,且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成年即可,所以对原告“支付至22周岁”及“另行承担50%医疗费、教育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数额既未超出子女实际需要,也考虑了康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生父生母均有抚养教育义务,不得随意推诿。抚养费数额需以子女实际需求为核心,兼顾父母负担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胡甜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