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孩子叔叔可以申请撤销生母的法定监护权吗?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孩子叔叔可以申请撤销生母的法定监护权吗?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若父母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其监护权能否被撤销?2月14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件,依法撤销怠于履职母亲的监护权,明确亲属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边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015年8月,哈某(男)和沙某(女)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叶(化名)。2019年哈某意外离世,哈某离世后其母亲沙某对被监护人小叶的生活、学习不管不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长达8年。在此期间,小叶由叔叔买某悉心照料、陪伴,叔侄彼此感情深厚。为明确监护权归属,给被监护人营造稳定、安心的成长环境,2026年2月5日,买某将沙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小叶母亲沙某的监护权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县法学会法学专家、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依托喀夏加尔人民法庭“石榴花”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的职能,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实地走访了解孩子叶某的生活、学习现状。法官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量沙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以及买某作为叔叔八年如一日履行监护职责、具备良好监护条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沙某作为小叶的法定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处于危困状态,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买某虽非其法定监护人但属于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长期实际照料、陪伴,与孩子形成深厚情感和稳定的监护关系,且具备良好的监护能力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申请主体资格条件。2月14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沙某的监护权,指定买某为该未成年人小叶的监护人,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官后语:监护权是法定职责,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阿依古丽生·塔开江 黄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