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费纠纷将业主吕某某诉至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亮化费、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据悉,2015年7月,该物业公司与原业主姜某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费、亮化费收取标准及违约条款。2017年6月,吕某某购买房屋后办理了变更信息,并缴纳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费用,但自2020年7月1日起的费用一直未缴,且双方未重签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受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精神,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随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理,当房屋所有权由原业主转移至新业主时,涉及该房屋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一并概括转移。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保洁、绿化、亮化、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通过购买并完成产权登记,已成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带来的生活便利及财产价值维护。
因此,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及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者,应当承继该合同项下业主的权利义务,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负有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亮化费的对等义务。同时,基于前述认定,被告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其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及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受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其拖欠物业服务费及亮化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及亮化费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