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开学第一课丨学治安法规 守青春底线

四川眉山:开学第一课丨学治安法规 守青春底线

春风拂面,法润心田。2026年3月2日,新学期开学第一天,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苏祠中学,聚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同学们送上了新学期“法治大礼包”。

课堂上,检察官结合未成年人特点,用通俗语言解读法律条款和贴近校园生活的视角讲清法律条款和行为边界。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检察官一一耐心解答,并现场支招教导大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整场法治课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让同学们在学习中增强法律意识,在感悟中严守行为底线,真正做到学法于心、守法于行。

课堂要点速览

调整拘留门槛 宽容但不纵容

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检察官普法:如果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违法,或者一次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小不再是“免责金牌”,法律既有温度,也有牙齿!

矫治教育衔接 杜绝“一放了之”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检察官普法:法律不是“罚不了就算了”,而是通过矫治教育措施,帮助迷途少年早日回归正轨。

严惩校园欺凌 筑牢安全墙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检察官普法:法律清晰区分了同学间嬉戏打闹与恶意欺凌,让“他只是开玩笑”不再成为借口!同时,学校若知情不报,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