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陵江镇红军路社区居民,为家中出嫁之女,其原生家庭成员包括生父、继母及同父异母的弟弟。过去十余年间,因弟弟长期服刑,李某独自承担起赡养生父的主要责任,不仅悉心照料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还主动支付了相关费用。2024年弟弟刑满释放后,李某认为自己已尽孝十余年,赡养义务理应由弟弟接续承担,遂自2024年6月起停止向两位老人支付费用。近期,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得知继母已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赡养义务。李某遂向陵江司法所咨询应诉策略,并提出“若需继续给付赡养费,则应相应享有财产权利”,同时希望通过合法途径促使父亲订立遗嘱,以保障其多年尽孝的合法权益。
本案系基层常见的再婚家庭中赡养义务与财产诉求相互交织的纠纷,核心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赡养义务能否免除。李某以“已赡养多年、弟弟已回归”为由停止履行赡养义务,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子女的性别、是否出嫁、兄弟是否返乡或履行赡养年限长短而免除。二是对继母的赡养责任边界。李某对继母是否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取决于继母在李某未成年时是否对其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若该事实不存在,则李某对继母无法定赡养义务,可在诉讼中就此明确提出抗辩。三是赡养义务与财产权利的关系。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遗嘱处分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以“不给财产就不赡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缺乏法律支持。但李某长期独自承担赡养责任,若其父亲基于真实意愿,可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合法方式,对其财产作出相应安排,以体现“多尽孝、多分财”的公平导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对基层群众的法治教育及家庭纠纷化解具有重要启示:第一,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养够年限就不管”“不给财产不养老”等观念均与法律规定相悖。无论子女是否出嫁、是否继承财产,均应依法履行赡养责任。第二,再婚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继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法定赡养义务,实践中应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帮助,避免责任混淆。第三,权利义务可平衡实现。长期尽孝的子女虽不能以拒付赡养费的方式对抗法定责任,但可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合法途径,在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实现自身权益的合理保障,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陵江司法所郭苏苇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