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2月26日,国家一级演员王劲松在微博发文,控诉自身形象被AI技术盗用生成视频,迅速引发热议。

“太可怕了,视频。声音、口型完全看不出来真假。微信视频号,就这么盗用,把我AI了。”王劲松在文中直言,AI生成的视频对他的声音、口型、神态实现了高度复刻,难以分辨真假。他随后在评论区晒出投诉截图,表示相关视频已被平台删除,更坦言“家里人都分不清是不是真是我”。

比起单条视频的下架,王劲松更忧心背后的深层风险:侵权者付出的代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他担心未来会出现更逼真、性质更恶劣的AI肖像侵权事件,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后果不堪设想。



事实上,这种AI盗用肖像的行为,已然触碰了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视频发布者未经本人同意,便擅自使用AI生成他人肖像视频,已经构成侵权。
而针对平台责任,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投诉后删除”不是平台的免责金牌,平台不能只被动等待用户投诉,更要主动建立内容审核机制,防范侵权内容传播。同时,AI生成技术服务平台也需遵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守住合规底线,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从源头防范侵权行为。
近年来,AI生成技术迭代加快,相关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国家网信办曾开展多轮整治行动:2025年11月14日,针对利用AI仿冒公众人物开展直播营销的问题乱象,清理相关违规信息8700余条,处置仿冒公众人物账号1.1万余个;2026年2月12日,针对发布AI生成信息时不添加标识、传播虚假不实内容等问题,处置账号1.3万余个,清理违法违规信息54.3万条。王劲松的发声,不仅仅是在维护自身权益,更是给全社会提了个醒:AI技术本应服务生活,绝不能成为侵权甚至犯罪的工具。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