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情感纠纷巧调解 案结事了促和谐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情感纠纷巧调解 案结事了促和谐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曾系恋爱关系。分手后,小张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40余万元。小张称,被告小王因生意周转需要,自2025年3月起多次向其借款。小张按小王的指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款项足额汇入小王指定的多个收款账户。后双方就多笔借款进行汇总确认,小王出具《借条》。小王辩称,《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小王还提交了给小张转款的凭证及消费支出的凭证,证实双方恋爱期间陆续给小张转款10万余元,共同生活期间花费10万余元。小张也提交了转款凭证及消费支出的凭证,用以证实除本案诉争借款外,给小王也有数万元的转款,共同生活期间其也支出了上万元费用。

释法析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款项性质混杂,既有借贷,也有相互间明显属于表达爱意的转款“1314元、520元”,还有共同生活的开销。单纯依靠判决难以彻底平息矛盾,有可能出现案生案的情况,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确立了“情感疏导为先,法律辨析为基,柔性调解为主”工作思路。

“情感疏导”降温情绪,搭建沟通桥梁。首次组织调解时,双方仍陷于分手后的负面情绪中,互相指责。法官并未急于就案论案,而是分别与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引导其回顾过往感情中的美好,理解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掺杂情感的特殊性,帮助双方从“情绪对抗”回归到“理性协商”。通过疏导,双方情绪逐渐平稳,为理性解决纠纷奠定基础。

“法律辨析”厘清性质,明确责任框架。在双方情绪平复后,法官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案涉款项逐一进行法律性质分析。向双方释明:表达特定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或明确注明“节日快乐”、“给你买礼物”等款项,一般视为赠与,难以要求返还;而对于未备注有特殊含义、金额较大,且聊天记录中提及“借”“周转”等可体现借贷合意的款项,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对于共同消费支出,一般由消费方自行承担。通过清晰的法律辨析,使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了合理预期。

“灵活方案”寻求平衡,促成案结事了。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法官引导双方着眼未来,互谅互让。一方面,劝说小张认识到部分款项确属情感赠与,不应一概追索;另一方面,劝导小王就确有借贷合意且未偿还的大额款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最终,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王向小张分期偿还借款本金30余万元,了结双方恋爱期间的所有经济纠纷。双方均表示接受,并承诺不再就此相互纠缠。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妥善处理涉情感因素经济纠纷的典型范例。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通常“情”“财”交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较为复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不仅注重厘清法律关系的“刚性”,更注重情感疏导和化解心结的“柔性”,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互谅互让,最终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