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深入推进与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双重背景下,跨境电诈已从单一诈骗行为升级为涵盖人口贩运、洗钱、数据窃取等多元犯罪的复合型黑灰产业链,成为威胁国家安全、公民合法权益与国际秩序的全球性挑战。此类犯罪的跨地域性、组织严密性及高速技术迭代特征,对传统执法模式构成了严峻考验,也暴露出我国涉外法治在应对新型跨境犯罪时的制度短板。
王星案作为跨境电诈犯罪的典型新型案例,其侦破与处置过程集中反映了当前跨境犯罪治理的多重矛盾。通过对该案及同类案件的深度剖析,揭示跨境电诈犯罪的共性特征与滋生根源,构建适配新时代开放格局的治理体系,不仅能为执法实践提供实操指引,更能推动涉外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与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提供坚实支撑。
案情回溯
2024年12月29日,王星通过微信群看到赴泰国曼谷拍摄影片的招聘通告,与署名副导演“颜十六”的人员取得联系并确认赴泰事宜。2025年1月3日,王星抵达曼谷素万那普机场后,乘坐对方安排的车辆前往达府湄索县,随后失联并被转运至缅甸妙瓦底“阿波罗”园区,手机被收走并被要求剃发,先后被转卖至多个电诈园区接受文字诈骗培训。
1月5日晚,王星女友及时联络上海警方、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等机构求助,梳理失联过程并通过网络扩大事件影响,随后赴曼谷协助警方协调工作。1月7日下午,在中泰警方联合行动下,王星成功获救。后续警方联手抓获12名境内外犯罪嫌疑人,切断涉案园区能源供应并开展大规模解救行动,循线挖出一个藏匿于缅甸妙瓦底、专门从事跨境人口贩运的犯罪集团。该集团自2024年12月起,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人员至泰国后转运至缅甸电诈园区贩卖。
跨境犯罪类案共性特征
犯罪链条呈现国际化分工。跨境电诈犯罪已形成“境内诱骗—中转国掩护—目标国拘禁”的精密分工体系,犯罪链条跨越多国领土与司法管辖范围。犯罪集团利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差异与主权管辖缝隙,实现司法管辖的空间切割,作案后在多国流动规避制裁。组织架构呈现跨国跨地区规模化特征,诈骗集团在境外设立集中管理的园区,内部细分技术支持、资金转移、洗钱等专业环节。各环节执行者分属不同国籍,通过单线联系与现金结算规避侦查,形成人货分离的黑色物流网络。相较于早期双边管辖的电诈案件,此类案件需多国联合执法,部分还需非国家行为体斡旋,治理难度受地缘政治影响显著。
技术手段呈现专业化隐蔽趋势。犯罪集团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定制全套虚假合作流程,以合规性表象降低受害者警惕性,实现精准诱骗。在作案过程中,广泛运用加密通信、虚拟网络等技术,掩盖犯罪痕迹,增加溯源难度。技术应用呈现代际跃迁趋势,从传统话术诈骗升级至AI沉浸式欺诈,Deepfake(深度伪造)技术、AI换脸软件等被用于伪造身份实施诈骗。资金转移环节采用虚拟币小额多笔洗钱与地下钱庄跨境漂白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境内诈骗—境外变现—武装护钞”的闭环,大幅提升资金追溯难度。犯罪集团还利用星链卫星网络等技术维持通信,规避网络中断制裁,展现出强大的技术对抗能力。
跨境犯罪治理的理想目标
法律规范实现跨国无缝衔接。以“国际法—国内法”二元协调为底层逻辑,构建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全球层面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普遍性公约,确立跨国执法合作的基础性准则,建立直接联络渠道与默认适用机制。区域层面通过区域性法律文件深化合作,推动证据免签认证、远程作证等制度创新,形成统一法律标准。双边层面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将国际规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合作流程,填补多边框架的执行空隙。国内法层面实现“条约适用—豁免授权—证据互认—人权救济”的链条适配,确立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明确外国执法主体权利义务边界,构建兼具合法性与可靠性的跨境证据审查体系,实现执法效率与人权保护的制度平衡。
执法程序构建高效协同体系。建立明确的管辖权协商规则,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或多边协商确定主导管辖国,避免双重追诉,集中资源提升执法效率。简化司法协助请求流程,标准化证据跨境移交程序,推动证据规则协调与互认,减少因法律体系差异导致的证据可采性障碍。完善引渡与被判刑人移管制度,严格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实现人道主义与惩教目的并重的国际合作。搭建多层次专业化执法合作平台,全球层面依托国际刑警组织构建犯罪信息共享与逃犯追踪网络;区域层面建立统一的犯罪信息系统与实时情报交换工具,深化执法协同;特定倡议下构建网络化合作格局,聚焦共同关切犯罪类型,推进精准合作。
技术保障打造主动防御框架。构建国家级跨境数据融合分析平台,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对高风险地区的信息流、资金流进行深度挖掘,实现犯罪网络精准画像与风险预警。主导建立国际数字身份认证技术标准与信息共享协议,规范临时外国用户虚拟身份管理,填补监管空白。推动构建基于主权联盟链的国际司法协作网络,将电子证据哈希值等关键信息上链存证,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与可追溯特性,确保证据原始性与完整性,建立统一高效的电子证据交换标准,压缩犯罪集团反侦查空间。
跨境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跨境犯罪治理面临一些现实困境:
制度性缺陷表现为基础保障存在短板,主权让渡不明确构成执法最大阻滞。电诈团伙刻意选择缅甸武装控制区等法律真空地带建立窝点,利用国家间司法主权排他性规避打击,形成难以监管的“黑色走廊”。犯罪链条呈现去中心化特征,各环节分散于不同法域,单一国家打击易引发“水床效应”,导致犯罪资源快速向其他区域转移,形成“打击不尽,扩散又生”的恶性循环。免签政策配套机制不足加剧风险,泰国对华永久免签政策未同步建立出入境审查、滞留监管、风险预警等协同机制,缺乏对入境后非法务工、灰色产业参与等行为的事前核查和实时监控。游客对签证审查的依赖度下降,对风险提示的关注度不足,为跨境诈骗、人口贩运等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执行性障碍表现为执法链条存在断点。前端风险预警机制缺失,信任监管体系失效,国内部分行业缺乏强制核验机制与风险预警系统,形成监管盲区;国际缺乏跨境劳务资质互认协议,被害人难以核实境外企业真伪,犯罪集团可轻易伪造合规外壳实施诱骗。数据治理存在反向约束困境,境外服务器操控的信息流难以通过数据本地化要求约束,增加了风险识别难度。事中反应时效性不足,跨部门跨国协作效率低下,犯罪集团可在数日内完成诱骗与资金转移,但执法机关的线索移交、外交协调、联合行动审批等环节流程烦琐,多层级审批导致信息流转周期长。缺乏统一的跨境数据取证与共享机制,关键证据获取延迟,救援与追赃的时效性大幅下降。事后追踪能力欠缺,技术与法律存在双重瓶颈,犯罪集团利用虚拟身份、加密通信、电子证据快速销毁等技术手段,结合虚拟货币瞬时跨境转移的特性,形成快速犯罪难以追溯的治理困境。各国在虚拟身份治理、电子证据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法律分歧,中国重视电子证据“原始性”,泰国采用实质性审查模式,证据链构建面临规则障碍。
构建系统化跨境电诈治理体系
针对跨境电诈治理在制度保障与执行链条上的双重困境,需立足“预防—响应—完善”全流程,构建系统化治理体系,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转型。
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构建“数据驱动—分级响应—跨境协同”的动态风险评估体系,将治理干预节点前置。依托多源异构数据资源,整合行业信息、出入境数据、涉诈高危地区通行记录、签证申请信息、境外投诉举报等要素,建立跨境人员风险画像模型,识别异常职业邀约、频繁变更联系方式、短期多次出入境等高危特征。实施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低风险提示、风险限制、重点干预与紧急处置四级响应机制。低风险个案采取柔性风险提示与资质核验;中风险个案通过延时出票、强化行前核验降低诱骗概率;高风险个案启动跨部门资金流与团伙线索核查;极高风险个案构建中外应急协作机制,推动联合解救与跨境打击。建立跨境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与境外执法机构共享风险线索、航司数据及旅控统计信息,补足国内监测盲区,形成风险防控合力。
构建专业化协调人制度。设立法定化的“跨境犯罪协同工作协调员”职位,作为跨国跨部门执法合作的专门“连接器”,统筹线索传递、资源协调与行动指挥,克服法律、语言、文化与程序差异造成的合作障碍。明确协调人在案件对接、信息同步、流程推进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替代当前个案临时沟通模式。构建“专职协调人—亲属临时协调人”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亲属群体的信息优势。亲属作为临时协调人,可利用情感联结获取犯罪链条中的鲜活信息,辅助专职协调人开展工作,如识别伪造场景、提供受害者行为习惯特征等,提升执法行动的精准性。加强对专职协调人的专业培训,提升其跨国协作、应急处置与信息整合能力,促进与临时协调人的高效配合。
升级区域执法协作网络。构建事前预防常态化机制,依托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搭建涉诈黑产数据库,归集虚拟身份、资金模式、空间轨迹等风险要素,实现多国实时共享。借鉴跨省执法协作经验,建立跨国联合巡查体系,重点监控边境通道与高风险区域。开发跨国案件协同办案平台,实现线索上传、文书送达、视频听证的数字化联通,构建电子证据互认规则。规范事中应急联动流程,借鉴“一带一路”执法合作经验,在东南亚地区构建“东南亚执法合作网络”,依据国际公约明确越境营救程序与证据互认标准,实现应急响应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统一的跨境数据取证与共享机制,缩短关键证据获取时间,提升救援与追赃时效。完善事后溯源与能力提升机制,设立跨境电诈案件专项协调委员会,构建类案倒查机制,强制备案出境劳务合同及资金流水,从源头消除职业诱骗漏洞。利用大数据与AI技术监测跨境资金流,形成风险画像与预警推送。推动区域警务人员联合培训、执法装备标准化配备与跨境司法解释统一,系统性提升区域治理能力。
强化全民防范教育体系。构建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防范教育体系,面向出境旅游者、跨国求职者及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精准宣传。结合免签政策扩容背景,通过出入境口岸、社交媒体、行业协会等渠道,普及跨境诈骗常见手段、识别方法与求助途径,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高风险行业警示制度,针对演艺、学术交流、跨境劳务等易被诈骗集团利用的领域,推动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化合作流程与资质核验规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公众参与治理,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畅通跨境诈骗线索举报渠道,形成“全民识诈、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
王星案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进程中跨境犯罪治理制度配套滞后的缩影,此类跨境电诈犯罪的滋生蔓延,根源在于主权国家空间治理权能割裂、信任监管体系失效与技术规则供给滞后的结构性矛盾。治理跨境电诈不能局限于运动式打击,而需构建系统化、全流程的治理体系。
通过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实现源头防控,构建协调人制度畅通协作渠道,升级区域执法网络强化协同效能,加强全民防范教育,筑牢社会防线,形成“预防—响应—完善”的闭环治理格局。此制度重构在理论层面,构建“犯罪生态—制度环境”互动新范式,为跨境犯罪治理提供可借鉴的理论框架;在实践层面,丰富涉外法治研究的实践维度,不仅能有效应对当前跨境电诈犯罪的现实挑战,更能推动涉外法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型,为国家开放战略提供安全保障,彰显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大国智慧与担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谢天惠)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2月上(总第219期) 法治观察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