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5日,李举鹏(右一)和同事深入田间查找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冯玉环 摄)
入职法院的第2周,我随冯庭长接手了第一起案件——宋阿姨与田师傅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走进调解室时,空气中的紧张感几乎触手可及:宋阿姨坐在靠窗的椅子上,右腿还戴着护具,其女儿攥着一沓皱巴巴的票据,指尖泛白;对面的田师傅穿着沾有泥土的工装,双手反复搓着裤腿,眼神躲闪。那是我第一次真切地感受到,案卷上的文字并非冰冷的记录,而是一个个鲜活的人正在经历的困境。
接过案卷时,我先逐页梳理细节:70多岁的宋阿姨在人行横道上行走,被赶去农忙的田师傅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倒,诊断为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医疗费3万余元,田师傅垫付5000元后就以“家里穷”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起初,面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田师傅未礼让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我心中不免给田师傅贴上了“推诿责任”的标签——直到冯庭长说:“走,去看看现场和他家。”
路口的监控录像我反复看了三遍:农忙时节的路口行人攒动,田师傅的三轮车从北侧驶出时,视线被一辆自行车短暂遮挡,他未减速反而试图抢行,就是这一秒的分心,直接撞上了过马路的宋阿姨。后来去田师傅家,低矮的平房墙上贴满了孩子的“三好学生”奖状,妻子一边喂鸡,一边红着眼说:“他每天天不亮就去拉货,一个月挣三千多,既要供孩子上学,还要还此前盖房的债。”那一刻我突然明白,案卷里的“家庭条件差”不是借口,而是真实的生存困境,这让我第一次意识到,法律工作不是简单的“对与错”,还要看见背后的“难与苦”。
赔偿核算,在法条里学“细致”。整理赔偿证据时,我犯了个小错误——将宋阿姨的护理费票据与交通费票据混在了一起。庭长没有批评我,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逐句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每一项都要有对应证据,你看这张护工费收据,上面得有护理机构的盖章、护理天数,还要和医院的‘需专人护理’诊断意见对应;交通费票据得是就医当天的,往返路线要和医院地址相符。”
我跟随冯庭长逐一核对:医疗费32150元,对应医院收费票据和用药清单;护理费8000元,参照护工合同及每月4000元的收费标准;交通费500元,系宋阿姨女儿往返医院的打车票。最后核算出赔偿总额43000元,每一笔皆于法有据、有证可循。这让我明白,“依法赔偿”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将每一张票据、每一项标准落到实处,既不让伤者权益受损,也不让责任人被“漫天要价”。
调解僵局,见证“背靠背”的智慧。第一次调解时,双方刚开口就吵了起来。宋阿姨的女儿把票据往桌上一摔:“我妈躺在病床上疼得睡不着,他倒好,就拿5000块钱想了事!”田师傅急得脸通红:“我不是不赔,是真拿不出啊!孩子下个月的学费还没凑齐呢!”我坐在旁边,手里的笔悬在半空,不知该如何记录。
这时冯庭长打断了双方,先将宋阿姨的女儿请到了隔壁办公室,对她说道:“我理解你想为母亲争取权益的心情,但田师傅家的情况我们也看到了。如果现在判决,后续执行可能要等半年以上,反而影响你母亲的康复。不如先让他凑一部分钱,剩下的分期付,至少能先解决眼下的用药问题。”随后单独与田师傅沟通,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条款:“你要是不履行赔偿义务,不仅会被限制出行,以后孩子考公、升学都可能受影响。现在分期付,压力能小些,也能保住信用。”
那3天里,我随冯庭长为这个案子跑了3趟:第1次陪田师傅向亲戚筹借部分款项,第2次协助宋阿姨联系医院申请康复费用减免,第3次在调解室里见证双方终于缓和态度。当田师傅把凑来的43000元现金交到宋阿姨手中时,宋阿姨抹着眼泪说:“不是想为难你。”田师傅也连声道:“以后开车再也不敢分心了。”那一刻,我突然懂了冯庭长常说的“调解不是和稀泥,是找情理法的平衡点”。
首案启示,在成长里悟“初心”。案件结束后,我在笔记本上写了三句感悟:第一,法律没有“小事”,电动三轮车虽不是机动车,但违反交通规则同样要承担责任,田师傅的经历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规则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第二,作为法官助理,整理证据时不能有半点马虎,一张票据、一份合同,都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切身权益;第三,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在判决和执行之外,调解能为双方留有余地,让纠纷的解决更有温度。
现在再翻起这份案卷,我记得的不仅是43000元的赔偿金额,还有宋阿姨护具上的绑带、田师傅工装上的泥土,以及冯庭长常说的“基层法官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作为一名刚入职的法官助理,这起案件让我明白,在未来的工作中,既要恪守法律底线,也要带着同理心去倾听、去理解,让每一次办案都能传递出法律的公平与温暖。(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星火法庭法官助理 李举鹏)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2月上(总第219期) 履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