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了一起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被告人盛某因在其管理的微信群内组织淫秽表演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现场
案件回放
微信群变身色情表演平台,被告人盛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创建并管理一个微信群,在群内组织多名女性表演者进行淫秽表演。这些表演仅供群成员观看,观看者通过发送红包进行打赏。盛某作为群主,全面负责该微信群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表演者、管理群秩序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审理发现,盛某本人并未从此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但这并未影响案件定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利用微信群这一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 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盛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可从宽处理。
基于以上因素,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盛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此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虚拟空间同样受到法律约束。
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在其中实施组织淫秽表演、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作为群主或管理者,不仅要对群内的交流内容负有管理责任,更应自觉抵制和阻止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触碰法律红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活动,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虚拟空间,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