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凉山州某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
【关键词】网络舆情 执法权限争议协调 城市绿化树木管辖
【基本案情】2025年9月,某市网信部门监测到该市城区某地城市绿化树木遭人肆意破坏,引发舆情。该市林草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均认为该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市委主要领导签批要求市司法局就管辖争议进行处理。
【监督处理】收到市委主要领导签批件后,市司法局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处置:一、初步确定该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修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为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该中心已经市委决定划归市城管局管理。二、明确该区域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因此,还需确定该区域是否属于市、镇规划区。市司法局到案涉地走访,并对接市自然资源局查看卫星图斑,该区域属于全域全要素城市规划区,符合执法区域相关规定。因此,基本确定案涉区域城市绿化树木行政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主管。三、明确城市绿化树木行政执法与所栽树木是否移交无关。针对城市管理部门声称该批树木由林草部门负责种植,种植后并未移交管辖,仍应由林草部门管辖,履行移交程序后方由城管部门管辖。经研究讨论,市司法局认为,从法理的角度,结合立法精神和目的,城市绿化树木行政执法与所栽树木是否移交无关。可知,所栽树木是否及时移交不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管辖事宜,故应由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市城管局最终认可市司法局观点。因此,案涉区域城市绿化树木行政执法由该市城市管理局管辖。
【典型意义】实践中,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市委主要领导签批要求司法局处置,彰显市委对依法处置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决心,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依法调查处置,及时有效解决争议,凸显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有效性,避免部门间因管辖权争议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凉山州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捕捞水产品 共同监督 监督意见书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阿卢某某捕捞水产品一案,因本人积极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2025年4月29日,某县检察院对阿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某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阿卢某某捕捞水产品一案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抄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共同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
【监督处理】一是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以县司法局名义向县农业农村局发送《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深入调查取证,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书面形式将将案件处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度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汇报。二是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案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积极开展调查,形成书证、物证、专业认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已主动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当事人残疾人家庭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阿卢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和没收渔获物的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要求,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汇报至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三是县司法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大评查时,对阿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卷宗进行评查,全面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典型意义】检察与司法联合行动,展示了政府部门如何主动接受监督、积极进行自我纠错和系统改进,实现了监督的衔接与转化,检察建议指出了问题,司法局主动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动力的具体体现。“不起诉+行政监督”的操作模式标志着监督从“指出问题”阶段进入了“内部整改”阶段。从“刑事侦查-不起诉决定”到“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形成完整的违法治理闭环,强化制度对执法司法实践的指引作用。将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自我监督结合起来,放大了监督的效能。不再是“你提你的,我干我的”,而是“你提我改,内外联动”,共同推动执法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