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你评评理!我给他家院子打完地坪后,他却不给我钱!”1月19日,杜某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调解室气愤地向法官张美越说。
2023年10月,因昭苏县某村路面规划需要,施工人员杜某为某村30余户家门口打地坪,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30余户村民若需要打院内地坪,可自行与施工方杜某协商金额、面积等事宜。
2026年1月5日,杜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起诉,诉称给阿某家院内打了68.06平方米的地坪,阿某应向其支付6125元的劳务费,经杜某多次催要,阿某不予承认,也不支付打地坪的劳务费。
1月19日,阿某辩称,当时未与施工人员杜某协商在院内打地坪一事,打地坪时只有妻子在家,其也没有向杜某出具欠条,且地坪现在已经开裂了,不应该由其支付该笔劳务费。对于杜某主张的68.06平方米的地坪,阿某认为面积没有这么多。
法官张美越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阿某以杜某不能提供相应的书面欠条为由拒不支付劳务费。为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官张美越多次联系阿某,向其释法析理、耐心劝导,告知未签订书面欠条不能说明就不存在劳务关系,施工人员杜某在院内打地坪属于事实,地坪也未消失,既然享受到地坪带来的好处,就应当承担打地坪的劳务费。
经过法官张美越的释法说理,阿某认可应当给付杜某劳务费,但双方对实际施工面积存在争议,阿某认为杜某所施工的地坪没有68.06平方米,法官张美越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阿某院内,对地坪实际面积进行现场核算测量,根据测量结果,双方均认可地坪面积为62平方米。
在调解过程中,杜某体谅阿某无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存在困难,遂同意阿某于2026年3月前支付其劳务费4500元。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提供劳务后,劳务者应及时与用工方结算,并由用工方出具签名捺印或盖章的结算单、欠条等书面凭证。(加依纳古力·努尔博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