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拓宽了个体表达的渠道。在遭遇矛盾纠纷时,部分人更倾向于采取在社交媒体发布评论、向亲朋好友传播信息等私力救济手段,通过舆论压力以达到“维权”目的。这些看似“无伤大雅”的言论,却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一句随口的吐槽、一篇未经证实的爆料都可能踩中名誉权的“雷区”,演变成一场名誉权纠纷。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泄愤造谣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苏某与姚某系同学关系,二人曾共同合伙经营,后因合伙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2018年10月,姚某将苏某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姚某对苏某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的姚某对苏某心生怨恨,于2025年1月,在苏某儿子的婚礼现场将印有“欠债还钱,某镇某村苏某欠我4万元未还,到现在为止耍赖不还,大家为我评评理,这样的老赖怎么办,他的电话xxx”字样的印刷品分发给在场宾客。其后,姚某又在同学群中发布大量关于“苏某欠钱不还”等含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不当言论。
苏某遂将姚某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姚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被告姚某对原告苏某心生怨恨,以泄愤为目的,捏造虚假事实,在苏某儿子婚礼现场向宾客分发印有对苏某侮辱性字样的印刷品,又在双方的微信同学群发布侮辱性、诽谤性的不当言论。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姚某发布的不当言论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造成苏某社会评价度显著降低,影响其正常生活,侵害了其名誉权。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姚某立即停止侵害,并向苏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苏某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即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不应当采取侮辱、诽谤等诋毁、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陈雪飞 胡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