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行凭借灵活便捷的优势,已然成为大众日常出行、临时周转的重要选择,极大便利了生产生活。然而,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他们打着租车的幌子,实则行诈骗之实,通过伪造证件、虚构事实,将租来的车辆非法抵押套现,不仅让出租方和抵押权人蒙受损失,更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化名)先后在租赁公司租得两辆坦克300越野车,后向被害人李某(化名)谎称车辆为他人向其抵押借款到期车辆,其本人有处置权,并伪造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条等,将上述车辆抵押给李某借款55500元,用于偿还欠款和个人消费。
经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致汽车租赁公司提醒:
请严格筑牢风险防控防线,切实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租车环节务必细致审核承租人身份证件、资信状态及用车用途的真实性,完善租车合同条款明确权责;日常要建立租赁车辆动态追踪机制,及时掌握车辆轨迹与使用状态;一旦发现承租人有异常处置车辆的苗头或车辆失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必要时及时报警,全力防范租车抵押诈骗风险。
致广大群众提醒:
切勿幸存“租车抵押变现”的侥幸心理,租赁车辆仅有使用权并无处置权,以租车为名抵押骗款,属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有收购二手车辆、接受车辆抵押等行为,务必仔细核查车辆权属证明、登记证书等手续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认权利人身份,切勿贪图低价轻信他人,避免因手续不全、权属不清陷入财产纠纷或诈骗陷阱,遭遇可疑情况及时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麦尔孜亚·阿不都克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