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法治社会,任何违法行为都难逃法律的审视,更为严重的是,个别行为人在违法后,不是选择承担责任,而是企图通过一系列“小聪明”来掩盖事实、逃避追责,最终往往酿成大错。日前,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清晰地揭示了这一道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间发生交通事故。伊宁市公安交警部门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面对交警的询问,李某为掩盖自己无证驾驶及醉驾的违法事实,遂拿出朋友汪某先前借车时遗落在车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并谎称自己就是“汪某”。为了使其冒用身份的行为更加“逼真”,事后李某又找到一家打印店,将汪某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为进一步“坐实”虚假身份,李某还联系了与其一同饮酒的朋友白某,唆使白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谎称当日共同饮酒者就是“汪某”。然而,谎言终究无法编织成真,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核实到真正的汪某案发时正在外地某高校就读,根本不在本地。李某精心设计的冒名顶替、伪造证件、指使伪证等层层伪装被逐一揭穿。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另外,公安机关已对李某伪造证件、唆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及对白某作伪证的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启示与警示
李某从最初的无证酒后驾驶,到冒用身份,再到伪造证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链条清晰地展示了一个违法者如何因试图掩盖一个错误而接连犯下更多、更严重的错误。其动机是逃避处罚,结果却是将自身置于多项违法犯罪指控之下,面临行政拘留、高额罚款以及刑事追究的严厉惩处,可谓得不偿失。公安机关通过细致调查,迅速核实了汪某的真实情况,拆穿了整个骗局,体现了执法工作的严谨性与高效性,也表明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的行为都难以得逞。
检察官提醒
守法是底线,切勿酒后驾车。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害人害己。请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身份信息需保护,证件遗失及时报。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重要身份证件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及时挂失或向相关部门申报,防止被他人冒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风险。
作伪证后果严重,切勿以身试法。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应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不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更是法律明确的禁止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诚实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切勿因一时侥幸或糊涂,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余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