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孩子脸上的疤“买单”?

谁该为孩子脸上的疤“买单”?

“啊……”一声痛呼,刺破2024年10月那个寻常的课间。金乡县某中学七年级教室里,13岁的韩某某捂着右脸蹲在地上,鲜血从指缝间渗出,迅速染红了校服袖口。教室后门的玻璃碎了一地,刚刚关门的同学杜某站在不远处,一脸慌乱。

协商碰壁,困境家庭陷无助

课间十分钟的意外,带来的却是漫长的治疗之路。韩某某先是辗转至济宁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处理伤口。为了尽可能修复脸上那道显眼的疤痕,父亲韩某又带着他远赴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更让父亲韩某感到无力的,是维权路上的冷漠与推诿。当韩某找杜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时,对方却一口咬定“教室后门玻璃早就有裂纹了,跟我们没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孩子脸上的疤,像刻进了韩某的心里。后续的治疗费、律师费,更像一块巨石压在他胸口。“我连诉讼费都凑不齐,难道这件事就没有公道了吗?”走投无路时,周围的人善意提醒他:“去法律援助中心试试吧。”

法援出手,律师厘清权责

2024年12月,韩某攥着一沓厚厚的病历和缴费单,走进了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听完他的讲述,立刻意识到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侵权纠纷——韩某某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中心随即为韩某某开通绿色通道,指派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承办此案。

王律师第一时间约见韩某,拿着笔记本逐字记录事件细节:杜某推人的动作、关门的力度、玻璃碎裂的瞬间、韩某某追逐的原因……她还特意问清了教室后门玻璃的日常维护情况,强调“这玻璃属于学校财产,学校有义务定期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若未做到则很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固定证据,王律师陪同韩某前往学校调取监控。视频清晰显示:杜某多次推搡韩某某,并在逃跑时用力甩门,导致玻璃碎裂划伤韩某某。她还整理了所有医疗记录、交通费与住宿费票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2024年12月底,在王律师的帮助下,韩某某正式将杜某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金乡县人民法院。

法槌落定,判决还回公道

2025年3月,案件开庭审理。法庭上,各方争议激烈。杜某的监护人坚持“玻璃本身就有问题,责任在学校”;学校则辩称“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学生课间追逐是意外”,双方都不愿承担赔偿。

面对分歧,王律师从容举证:她先播放了监控视频,还原事故经过,“杜某推人后关门的力度明显过大,这是导致玻璃碎裂的直接原因,他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接着,她又指出学校在课间的自由活动时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晰的法理分析、扎实的证据链,让法官充分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2025年4月18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学校赔偿韩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366.36元;被告杜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韩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943.93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韩某特意带着孩子去感谢王律师。孩子脸上的疤痕还没完全消退,但眼里的迷茫少了,多了几分踏实。“要是没有法律援助,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韩某握着王律师的手,声音里满是感激。

案件启示:校园安全责任要扛牢

1、安全教育不能“缺位”。家长和学校应引导孩子识别并规避危险。课间追逐、破损设施等看似小事,却可能成为伤害的隐患。

2、监护责任不能“甩锅”。作为监护人,除了日常教育,更应在孩子犯错时勇于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社会责任。

3、校园安全不能“掉线”。学校是孩子的第二个家,“教书育人”的前提是“安全守护”。定期排查设施、加强巡查管理,才能杜绝安全盲区。

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需要我们共同守护。法律援助,就像一束光,在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时照亮维权之路,让正义不缺席,让成长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