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仅退款”规则,结果可能得不偿失。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案件:一用户在商家完成定制服务后,以“不满意”为由成功操作“仅退款”,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当利用规则。经法官调解,用户最终向商家支付了部分费用。此案为消费者诚信行使权利、平台审慎适用规则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周某因公司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岗位薪酬绩效方案的制定工作,在电商平台找到一家名为“无忧代写”的店铺,定制了6个岗位的薪酬绩效方案,双方约定价格2000元。下单前,商家通过微信及淘宝旺旺明确告知《虚拟定制产品交易规则》:初稿过稿后若不满意且不想修改可退全款;但若过稿后买家接收文档,则不能申请退款。周某未表示异议并完成支付。
2025年6月9日,商家交付初稿,周某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增加奖励机制并规范岗位晋升制度。6月13日,商家完成修改并发送给周某。然而,6月16日,周某在收到文稿后,以“稿件不满意”为由通过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受理后,将2000元全额退还给周某。商家申诉失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货款。
法庭审理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仅退款”规则在虚拟定制产品中的适用边界。通过双方微信及平台聊天记录显示,商家在交易前已尽到规则告知义务,周某的下单行为视为对规则的认可。此外,在周某提出修改意见后,商家履约完毕,交付的稿件数量甚至超出约定,而周某未能举证证明稿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周某以模糊理由申请退款,构成不当利用规则。另外,电商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无权解除合同,故电商平台的处理结果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周某当庭支付给商家600元,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当前电商领域竞争激烈,提升用户体验感对于各大平台争夺市场份额至关重要。但在经营和消费过程中,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更应诚实守信。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应遵守平台规则并杜绝恶意行为,而电商平台则应不断优化管理规则,平衡各方利益,共同营造一个互利共赢的购物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