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达270万元的企业合同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既为县域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又为债务企业赢得了发展空间,以司法温度护航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24年,原告新源县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某公司长期保持供货合作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支付货款27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晖深知此类案件若简单判决,不仅会导致被告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也不利于原告及时收回货款。
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新源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深入研判案情,充分考虑双方曾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实际情况,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公司释明拖欠货款的法律责任与违约后果,引导其正视自身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倾听被告关于资金周转的实际困境,同时积极与原告沟通,兼顾其合法权益诉求,从维系商业伙伴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经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新源县人民法院法官法理情相结合的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摒弃对立情绪,回归理性协商。最终,被告公司就拖欠货款及部分违约金的支付事宜作出承诺,分期履行至2026年8月20日全部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求,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这起标的额巨大的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源头治理的具体实践。下一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初心,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效,完善涉企纠纷化解机制,以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为新源县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注入司法智慧和力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