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会同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5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规定》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维护逝者尊严,优化就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撑。共十二条,从四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死亡证明签发管理方面,包括死亡证明签发主体、死亡证明签发流程、死亡证明管理3个方面的规定;二是遗体暂存和转运方面,包括遗体暂存区设置、亡故患者遗体转运管理、遗体暂存区管理、亡故患者遗体及时转出4个方面的规定;三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2个方面的规定;四是部门责任落实方面,包括部门协同监管、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政策法规宣传引导3个方面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接触亡故患者信息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遵规守法和患者信息保护意识。要严格规范本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联系殡仪服务事宜,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亡故患者家属发放相关信息告知单,提供正规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供家属自主选择,进行保护隐私信息、防范诱导消费宣教提醒,作出不泄露亡故患者信息承诺并提供相应举报电话。要完善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等重点区域巡视检查力度,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蹲点”“扫楼”。
《规定》要求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和内部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力度,规范涉亡故患者服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倒卖泄露亡故患者信息行为。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及时接运遗体,将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遗体接运车辆信息等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并动态更新,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宣讲殡葬服务管理政策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移交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违法违规开展殡葬服务线索,严肃查处有关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务行为。公安机关要落实非正常死亡证明开具职责,依法查处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厉打击涉殡葬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周边殡葬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许文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