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执青山丨芦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并实施司法救助

芦执青山丨芦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并实施司法救助

近日,芦山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救助评估”闭环机制,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发现”,成功办理一起涉交通事故赔偿的司法救助案件,为一名未成年学子送去司法温暖。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6月,王某甲邀请工友刘某、王某乙一同聚餐,刘某因无交通工具,遂搭乘王某乙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弥漫性轴索损伤、右侧内囊及脑干出血、左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脑肿胀等多处损伤住院。2020年6月28日,法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给付刘某因伤致残的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经强制执行到位三万余元,余款被执行人无力赔偿。2020年8月5日,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本结案。后刘某因病去世,刘某某(刘某之女)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裁定变更刘某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案件办理过程

执行走访调查得知,刘某生前系农村低保家庭,尚有一未成年女儿刘某某在上高中,刘某妻子因精神疾病离家出走已有15余年,至今下落不明。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已离世,刘某某跟随其姑姑生活,但其姑姑一家经济收入不高,尚且有自己的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并不宽裕。法院依法决定给予刘某某司法救助金,保障其顺利入学及基本生活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切实发挥司法救助“救急难、保民生、护权益”的制度功能。面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法院未囿于“就案办案”,而是主动排查、精准识别困境儿童救助需求,依法及时发放救助金,不仅体现了司法救助制度“扶危济困”的价值,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保障民生底线的重要职责,对推动加强“司法救助”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来源:执行局;作者:芦山法院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