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处一起典型违反限制消费令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在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期间,利用家属机场退休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违规乘坐飞机,最终被法院处2000元罚款并具结悔过,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据悉,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水产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702元。因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在张某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明确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以此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
然而,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转办的《违反限高令乘机人员名单》时发现,张某在“限高”期间竟存在乘坐飞机的消费记录。这一线索引起执行法官高度重视,法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依法通知张某到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情况。
面对法院调取的乘机确凿证据和法律的严厉威慑,张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明知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为图出行便利,通过家属的机场特殊关系,以非正常渠道购买机票并成功乘坐飞机,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
考虑到张某到案后态度良好,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真诚悔过,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当场足额缴纳罚款,并亲笔书写悔过书,对自己规避执行、违反“限高令”的行为深表愧疚,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院各项强制执行措施,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此次案件的依法处理,释放出多重鲜明信号:一是法院对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坚持“零容忍”,“限高令”绝非一纸空文,而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带电高压线”,任何试图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二是针对利用特殊关系、非正常渠道等隐蔽手段规避“限高”的新型违法行为,法院将通过精准排查、从严查处,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让“老赖”无机可乘;三是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法院也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罚款+具结悔过”的组合方式,既彰显了司法的刚性权威,又兼顾了教育引导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限制消费令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全体社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司法裁判结果,尊重司法权威。任何妄图挑战法律底线、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