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拒缴欠款非维权之道 法官调解促履行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拒缴欠款非维权之道 法官调解促履行

12月15日,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及督促下,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和解,被告已按约定履行到位11万元,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2020年5月,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0万余元。经多次催讨无果,2025年10月29日,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敏锐地察觉到本案事实相对清晰,争议金额明确,且被告有和解意愿,遂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吴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督促其正视问题,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确认欠付货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25年11月25日前付清,同时自愿承担原告律师费1万元,于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体谅被告困难,主动放弃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主张,现被告已按约定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从起诉到成功调解,用时短、效率高,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不仅快速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了合理缓冲,有效降低了双方诉讼成本,是运用调解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果海尔班·麦麦提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