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筑牢生态司法屏障,营造良好环境保护氛围,助力区域高质量发展,12月3日上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在浔栖江南开展环资巡回审判活动,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以“看得见的正义”传递生态保护法治理念。广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长王海波,副院长方媛、付小康担任审判人员;江志刚、邹川云作为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郑艳红担任书记员。大龙镇镇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附近村民及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共同接受生态法治教育。

庭审现场还原了一起发生在西溪河水域的非法捕捞案件。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南段西溪峡大桥下的西溪河水域,使用捕鱼器以电鱼方式进行捕捞,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张某抓获,当场查获捕鱼器、充氧机、蓝色塑胶桶、照明头灯等作案工具,以及数百尾渔获物。

经广安区农业农村局专业认定,张某此次捕捞的渔获物共计643尾、总重9.79千克,包括鲤鱼1尾、鲫鱼17尾、翘嘴11尾、马口5尾、鳑鲏10尾、白条599尾,均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但张某使用的电捕鱼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捕捞手段;其捕捞时间处于天然水域禁捕期内,捕捞地点亦为天然水域禁捕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庭审过程中,审判团队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有序推进,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法庭辩论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镇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民纷纷表示,此次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搬到家门口,既直观展示了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也让大家深刻认识到保护水生生态资源的重要性。人大代表李女士感慨:“电鱼不仅会直接杀死鱼类,还会破坏水域生态链,这次庭审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以后会主动劝阻身边的非法捕捞行为。”广安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海波表示,环资巡回审判是该院延伸司法服务、强化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法院将持续聚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活动,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为广安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生态司法保障。(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