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宝日希勒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安装等义务,故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安装费。被告对欠付款项的金额及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导致工期延误并造成其经济损失,原告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裁判:宝日希勒人民法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完成商品交付及安装调试的义务,且商品已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给付相应货款。但原告在安装、调试商品过程中,反复出现问题,降低了商品的使用效能,应属违约,故应支付被告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因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希望法院能够组织双方进行结算。承办法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介入协调,经多轮沟通对接,双方已足额履行全部判决义务。该案的妥善化解,既有效保障了双方企业快速、安全实现债权,亦避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成功将“被动执行”转化为“主动治理”,切实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富志田)